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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銘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18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銘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銘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共4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高銘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刑事判決書共2 份附卷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附表】受刑人高銘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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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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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 有期徒刑7 月 │
├───────┼───────────────┼───────────────┤
│犯 罪 日 期│ 99年5 月2 日 │ 99年5 月5 日 │
├───────┼───────────────┼───────────────┤
│偵 查(自 訴)│ 基隆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832號 │ 基隆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832 號 │
│機關年度案號 │ │ │
├─┬─────┼───────────────┼───────────────┤
│最│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443號 │ 99年度訴字第443號 │
│實├─────┼───────────────┼───────────────┤
│審│判 決日 期│ 99年7 月21日 │ 99年7 月21日 │
├─┼─────┼───────────────┼───────────────┤
│確│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443號 │ 99年度訴字第443號 │
│決├─────┼───────────────┼───────────────┤
│ │確 定日 期│ 99年8 月23日 │ 99年8 月23日 │
├─┴─────┼───────────────┴───────────────┤
│ 附 註 │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2358號。 │
│ │(編號1至2曾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443 號判決定應執│
│ │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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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3 │ 4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 有期徒刑7 月 │
├───────┼───────────────┼───────────────┤
│犯 罪 日 期│ 99年4 月23日 │ 99年4 月26日 │
├───────┼───────────────┼───────────────┤
│偵 查(自 訴)│ 基隆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1334號 │ 基隆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1334號 │
│機關年度案號 │ │ │
├─┬─────┼───────────────┼───────────────┤
│最│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668號 │ 99年度訴字第668號 │
│實├─────┼───────────────┼───────────────┤
│審│判 決日 期│ 99年12月14日 │ 99年12月14日 │
├─┼─────┼───────────────┼───────────────┤
│確│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668號 │ 99年度訴字第668號 │
│決├─────┼───────────────┼───────────────┤
│ │確 定日 期│ 100年1 月24日 │ 100年1 月24日 │
├─┴─────┼───────────────┴───────────────┤
│ 附 註 │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86號。 │
│ │(編號3至4曾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668 號判決定應執│
│ │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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