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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藍祈清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周東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藍祈清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藍祈清因受刑人即被告周東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4713號被告周東興【男、49歲(民國○○年○○月○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北市○○區○○路112號、居新北市○○區○○路131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諭知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 萬元出具保證金後,被告得獲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其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該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
同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藍祈清因受刑人即被告周東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該案,諭知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 萬元出具保證金後,被告得獲釋放,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4713號被告周東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刑事保證金收據、保證人通知各1紙存卷可稽(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沒字第9號卷第9頁正反面)。
又被告周東興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所陳報之住居所地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署接受執行;
復經通知具保人藍祈清所陳報之住居所地後,亦同等情事,並有上開刑事保證金收據、通知書、送達證書、查詢單、被告及具保人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及在監在押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及具保人前案紀錄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等資料在卷可徵,且參以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具保人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亦顯示被告、具保人均無在監在押之情,並有上開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被告及具保人之戶籍資料各1 份在卷可佐,是本件被告顯已逃匿,應堪認定,揆諸上開規定,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鴻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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