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0,聲,264,2011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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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國欽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191號、99年度執助字第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國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潘國欽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66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4768號),並發交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民國100年3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00102422號函核准假釋,並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0年3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001024221號函將「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檢送聲請人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5月1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0年4月1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爰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鄭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盧鏡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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