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0,聲,270,2011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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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莊秋玉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田忠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0 年度執聲沒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秋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田忠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00 元,由具保人莊秋玉繳納現金後,已獲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000 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獲釋放;

嗣該案判決確定後,聲請人依法傳喚被告於民國100 年1 月31日到案執行,上開傳票經郵政機關分別向被告陳報之住所嘉義縣民雄鄉○○村○○街188 號(即被告之戶籍地址)、居所基隆市○○區○○街303 巷15弄7 號1樓為送達,先後於100 年1 月14日、1 月17日由被告之同居人及被告本人受領,屆時被告並非在監執行或在所羈押,然未到案執行,且未陳報任何正當理由,聲請人乃依法命警拘提被告,經警按址前往被告之住、居所拘提均未獲;

聲請人另通知具保人於100 年2 月25日協同被告到場,上開通知函亦經郵政機關向具保人陳報之住址基隆市○○區○○街303巷15弄7 號(即具保人之戶籍地址)為送達,於100 年2 月10日由具保人本人受領,屆時被告、具保人均非在監執行或在所羈押,然被告仍未到案執行,且被告、具保人皆未陳報任何正當理由等情,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送達證書、拘票、執行案件資料表、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田忠明」「莊秋玉」個人基本資料、本院99年度訴字第827 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田忠明」「莊秋玉」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附卷可稽。

又依前揭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知,本院裁定時,被告並未在監執行或在所羈押。

綜上事證,足認被告確已逃匿,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虹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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