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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歐承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19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歐承鑫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歐承鑫前於附表編號至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至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至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至所示。
其中,附表編號至、編號至、編號至、編號至、編號至所示犯罪,業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二年、二年二月、六月、五月在案。
且均案經確定而未執畢。
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所載內容無訛。
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一芳
【附表】受刑人歐承鑫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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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竊盜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9月 │
├──────┼─────────────┼─────────────┼─────────────┤
│曾否與他罪合│ 否 │ 否 │ 否 │
│併定其應執行│ │ │ │
│之刑 │ │ │ │
├──────┼─────────────┼─────────────┼─────────────┤
│犯 罪 日 期 │ 99年3 月13日 │ 99年8 月1 日 │ 99年6 月3 日 │
├──────┼─────────────┼─────────────┼─────────────┤
│偵查(自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
│機關年度及其│ 99年度毒偵字第738 號 │ 99年度速偵字第343 號 │ 99年度毒偵字第1211號 │
│案號 │ │ │ │
├───┬──┼─────────────┼─────────────┼─────────────┤
│ │ 法 │ │ │ │
│ │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院 │ │ │ │
│ ├──┼─────────────┼─────────────┼─────────────┤
│最 後│ 案 │ │ │ │
│ │ │ 99年度訴字第499 號 │ 99年基簡字第1230號 │ 99年度訴字第576 號 │
│ │ 號 │ │ │ │
│事實審├──┼─────────────┼─────────────┼─────────────┤
│ │ 判 │ │ │ │
│ │ 決 │ 99年8 月10日 │ 99年8 月23日 │ 99年9 月24日 │
│ │ 日 │ │ │ │
│ │ 期 │ │ │ │
├───┼──┼─────────────┼─────────────┼─────────────┤
│ │ 法 │ │ │ │
│ │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院 │ │ │ │
│確 定├──┼─────────────┼─────────────┼─────────────┤
│ │ 案 │ │ │ │
│ │ │ 99年度訴字第499 號 │ 99年基簡字第1230號 │ 99年度訴字第576 號 │
│ │ 號 │ │ │ │
│判 決├──┼─────────────┼─────────────┼─────────────┤
│ │ 確 │ │ │ │
│ │ 定 │ 99年10月11日 │ 99年9 月27日 │ 99年10月25日 │
│ │ 日 │ │ │ │
│ │ 期 │ │ │ │
├───┴──┼─────────────┼─────────────┼─────────────┤
│備 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2931號│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2513號│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3112號│
└──────┴─────────────┴─────────────┴─────────────┘
┌──────┬─────────────┬─────────────┬─────────────┐
│編 號│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7月 │
├──────┼─────────────┴─────────────┼─────────────┤
│曾否與他罪合│ 編號至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 │ 否 │
│併定其應執行│ (本院99年度訴字第747 號判決) │ │
│之刑 │ │ │
├──────┼─────────────┬─────────────┼─────────────┤
│犯 罪 日 期 │ 99年7 月29日 │ 99年8 月2 日 │ 99年5 月1 日 │
├──────┼─────────────┼─────────────┼─────────────┤
│偵查(自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
│機關年度及其│ 99年度毒偵字第1577號 │ 99年度毒偵字第1577號 │ 99年度毒偵字第1369號 │
│案號 │ │ │ │
├───┬──┼─────────────┼─────────────┼─────────────┤
│ │ 法 │ │ │ │
│ │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院 │ │ │ │
│ ├──┼─────────────┼─────────────┼─────────────┤
│最 後│ 案 │ │ │ │
│ │ │ 99年度訴字第747 號 │ 99年度訴字第747 號 │ 99年度訴字第709 號 │
│ │ 號 │ │ │ │
│事實審├──┼─────────────┼─────────────┼─────────────┤
│ │ 判 │ │ │ │
│ │ 決 │ 99年9 月30日 │ 99年9 月30日 │ 99年10月20日 │
│ │ 日 │ │ │ │
│ │ 期 │ │ │ │
├───┼──┼─────────────┼─────────────┼─────────────┤
│ │ 法 │ │ │ │
│ │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院 │ │ │ │
│確 定├──┼─────────────┼─────────────┼─────────────┤
│ │ 案 │ │ │ │
│ │ │ 99年度訴字第747 號 │ 99年度訴字第747 號 │ 99年度訴字第709 號 │
│ │ 號 │ │ │ │
│判 決├──┼─────────────┼─────────────┼─────────────┤
│ │ 確 │ │ │ │
│ │ 定 │ 99年11月8 日 │ 99年11月8 日 │ 99年11月22日 │
│ │ 日 │ │ │ │
│ │ 期 │ │ │ │
├───┴──┼─────────────┼─────────────┼─────────────┤
│備 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3165號│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3165號│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3273號│
└──────┴─────────────┴─────────────┴─────────────┘
┌──────┬─────────────┬─────────────┬─────────────┐
│編 號│ │ │ │
├──────┼─────────────┼─────────────┼─────────────┤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 │
├──────┼─────────────┴─────────────┴─────────────┤
│曾否與他罪合│ 編號至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2年 │
│併定其應執行│ (本院99年度訴字第718 號判決) │
│之刑 │ │
├──────┼─────────────┬─────────────┬─────────────┤
│犯 罪 日 期 │ 99年5 月23日 │ 99年7 月21日 │ 99年7 月23日 │
├──────┼─────────────┼─────────────┼─────────────┤
│偵查(自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
│機關年度及其│ 99年度偵字第3793號 │ 99年度偵字第3793號 │ 99年度偵字第3793號 │
│案號 │ │ │ │
├───┬──┼─────────────┼─────────────┼─────────────┤
│ │ 法 │ │ │ │
│ │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院 │ │ │ │
│ ├──┼─────────────┼─────────────┼─────────────┤
│最 後│ 案 │ │ │ │
│ │ │ 99年度訴字第718 號 │ 99年度訴字第718 號 │ 99年度訴字第718 號 │
│ │ 號 │ │ │ │
│事實審├──┼─────────────┼─────────────┼─────────────┤
│ │ 判 │ │ │ │
│ │ 決 │ 99年10月21日 │ 99年10月21日 │ 99年10月21日 │
│ │ 日 │ │ │ │
│ │ 期 │ │ │ │
├───┼──┼─────────────┼─────────────┼─────────────┤
│ │ 法 │ │ │ │
│ │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院 │ │ │ │
│確 定├──┼─────────────┼─────────────┼─────────────┤
│ │ 案 │ │ │ │
│ │ │ 99年度訴字第718 號 │ 99年度訴字第718 號 │ 99年度訴字第718 號 │
│ │ 號 │ │ │ │
│判 決├──┼─────────────┼─────────────┼─────────────┤
│ │ 確 │ │ │ │
│ │ 定 │ 99年11月15日 │ 99年11月15日 │ 99年11月15日 │
│ │ 日 │ │ │ │
│ │ 期 │ │ │ │
├───┴──┼─────────────┼─────────────┼─────────────┤
│備 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3212號│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3212號│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3212號│
└──────┴─────────────┴─────────────┴─────────────┘
┌──────┬─────────────┬─────────────┬─────────────┐
│編 號│ │ │ │
├──────┼─────────────┼─────────────┼─────────────┤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4月 │
├──────┼─────────────┴─────────────┴─────────────┤
│曾否與他罪合│ 編號至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2年 │
│併定其應執行│ (本院99年度訴字第718 號判決) │
│之刑 │ │
├──────┼─────────────┬─────────────┬─────────────┤
│犯 罪 日 期 │ 99年7 月17日 │ 99年8 月16日 │ 99年8 月29日 │
├──────┼─────────────┼─────────────┼─────────────┤
│偵查(自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
│機關年度及其│ 99年度偵字第3793號 │ 99年度偵字第3793號 │ 99年度偵字第3793號 │
│案號 │ │ │ │
├───┬──┼─────────────┼─────────────┼─────────────┤
│ │ 法 │ │ │ │
│ │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院 │ │ │ │
│ ├──┼─────────────┼─────────────┼─────────────┤
│最 後│ 案 │ │ │ │
│ │ │ 99年度訴字第718 號 │ 99年度訴字第718 號 │ 99年度訴字第718 號 │
│ │ 號 │ │ │ │
│事實審├──┼─────────────┼─────────────┼─────────────┤
│ │ 判 │ │ │ │
│ │ 決 │ 99年10月21日 │ 99年10月21日 │ 99年10月21日 │
│ │ 日 │ │ │ │
│ │ 期 │ │ │ │
├───┼──┼─────────────┼─────────────┼─────────────┤
│ │ 法 │ │ │ │
│ │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院 │ │ │ │
│確 定├──┼─────────────┼─────────────┼─────────────┤
│ │ 案 │ │ │ │
│ │ │ 99年度訴字第718 號 │ 99年度訴字第718 號 │ 99年度訴字第718 號 │
│ │ 號 │ │ │ │
│判 決├──┼─────────────┼─────────────┼─────────────┤
│ │ 確 │ │ │ │
│ │ 定 │ 99年11月15日 │ 99年11月15日 │ 99年11月15日 │
│ │ 日 │ │ │ │
│ │ 期 │ │ │ │
├───┴──┼─────────────┼─────────────┼─────────────┤
│備 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3212號│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3212號│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3212號│
└──────┴─────────────┴─────────────┴─────────────┘
┌──────┬─────────────┬─────────────┬─────────────┐
│編 號│ │ │ │
├──────┼─────────────┼─────────────┼─────────────┤
│罪 名│ 搶奪 │ 竊盜 │ 竊盜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8月 │
├──────┼─────────────┼─────────────┴─────────────┤
│曾否與他罪合│編號至曾經合併定刑為有│ 編號至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 │
│併定其應執行│期徒刑2年(本院99年度訴字│ (本院99年度訴字第554 號判決) │
│之刑 │第718 號判決) │ │
├──────┼─────────────┼─────────────┬─────────────┤
│犯 罪 日 期 │ 99年8 月28日 │ 99年6 月4 日 │ 99年5 月30日 │
├──────┼─────────────┼─────────────┼─────────────┤
│偵查(自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
│機關年度及其│ 99年度偵字第3793號 │ 99年度偵字第2776號 │ 99年度偵字第2776號 │
│案號 │ │ │ │
├───┬──┼─────────────┼─────────────┼─────────────┤
│ │ 法 │ │ │ │
│ │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院 │ │ │ │
│ ├──┼─────────────┼─────────────┼─────────────┤
│最 後│ 案 │ │ │ │
│ │ │ 99年度訴字第718 號 │ 99年度訴字第554 號 │ 99年度訴字第554 號 │
│ │ 號 │ │ │ │
│事實審├──┼─────────────┼─────────────┼─────────────┤
│ │ 判 │ │ │ │
│ │ 決 │ 99年10月21日 │ 99年11月8 日 │ 99年11月8 日 │
│ │ 日 │ │ │ │
│ │ 期 │ │ │ │
├───┼──┼─────────────┼─────────────┼─────────────┤
│ │ 法 │ │ │ │
│ │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院 │ │ │ │
│確 定├──┼─────────────┼─────────────┼─────────────┤
│ │ 案 │ │ │ │
│ │ │ 99年度訴字第718 號 │ 99年度訴字第554 號 │ 99年度訴字第554 號 │
│ │ 號 │ │ │ │
│判 決├──┼─────────────┼─────────────┼─────────────┤
│ │ 確 │ │ │ │
│ │ 定 │ 99年11月15日 │ 99年12月13日 │ 99年12月13日 │
│ │ 日 │ │ │ │
│ │ 期 │ │ │ │
├───┴──┼─────────────┼─────────────┼─────────────┤
│備 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3212號│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77號│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77號│
└──────┴─────────────┴─────────────┴─────────────┘
┌──────┬─────────────┬─────────────┬─────────────┐
│編 號│ │ │ │
├──────┼─────────────┼─────────────┼─────────────┤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3月 │
├──────┼─────────────┴─────────────┼─────────────┤
│曾否與他罪合│ 編號至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 │編號至曾經合併定刑為有│
│併定其應執行│ (本院99年度訴字第554 號判決) │期徒刑6月(本院99年度基簡│
│之刑 │ │字第1709號判快) │
├──────┼─────────────┬─────────────┼─────────────┤
│犯 罪 日 期 │ 99年6 月1 日 │ 99年6 月4 日 │ 99年6 月24日 │
├──────┼─────────────┼─────────────┼─────────────┤
│偵查(自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
│機關年度及其│ 99年度偵字第2776號 │ 99年度偵字第2776號 │ 99年度偵字第4744號 │
│案號 │ │ │ │
├───┬──┼─────────────┼─────────────┼─────────────┤
│ │ 法 │ │ │ │
│ │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院 │ │ │ │
│ ├──┼─────────────┼─────────────┼─────────────┤
│最 後│ 案 │ │ │ │
│ │ │ 99年度訴字第554 號 │ 99年度訴字第554 號 │ 99年基簡字第1709號 │
│ │ 號 │ │ │ │
│事實審├──┼─────────────┼─────────────┼─────────────┤
│ │ 判 │ │ │ │
│ │ 決 │ 99年11月8 日 │ 99年11月8 日 │ 99年11月12日 │
│ │ 日 │ │ │ │
│ │ 期 │ │ │ │
├───┼──┼─────────────┼─────────────┼─────────────┤
│ │ 法 │ │ │ │
│ │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院 │ │ │ │
│確 定├──┼─────────────┼─────────────┼─────────────┤
│ │ 案 │ │ │ │
│ │ │ 99年度訴字第554 號 │ 99年度訴字第554 號 │ 99年基簡字第1709號 │
│ │ 號 │ │ │ │
│判 決├──┼─────────────┼─────────────┼─────────────┤
│ │ 確 │ │ │ │
│ │ 定 │ 99年12月13日 │ 99年12月13日 │ 99年12月27日 │
│ │ 日 │ │ │ │
│ │ 期 │ │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77號│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77號│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76號│
└──────┴─────────────┴─────────────┴─────────────┘
┌──────┬─────────────┬─────────────┬─────────────┐
│編 號│ │ │ │
├──────┼─────────────┼─────────────┼─────────────┤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 │
├──────┼─────────────┴─────────────┴─────────────┤
│曾否與他罪合│ 編號至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6月 │
│併定其應執行│ (本院99年基簡字第1709號判決) │
│之刑 │ │
├──────┼─────────────┬─────────────┬─────────────┤
│犯 罪 日 期 │ 99年7 月11日 │ 99年8 月23日 │ 99年6 月18日 │
├──────┼─────────────┼─────────────┼─────────────┤
│偵查(自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
│機關年度及其│ 99年度偵字第4744號 │ 99年度偵字第4744號 │ 99年度偵字第4744號 │
│案號 │ │ │ │
├───┬──┼─────────────┼─────────────┼─────────────┤
│ │ 法 │ │ │ │
│ │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院 │ │ │ │
│ ├──┼─────────────┼─────────────┼─────────────┤
│最 後│ 案 │ │ │ │
│ │ │ 99年基簡字第1709號 │ 99年基簡字第1709號 │ 99年基簡字第1709號 │
│ │ 號 │ │ │ │
│事實審├──┼─────────────┼─────────────┼─────────────┤
│ │ 判 │ │ │ │
│ │ 決 │ 99年11月12日 │ 99年11月12日 │ 99年11月12日 │
│ │ 日 │ │ │ │
│ │ 期 │ │ │ │
├───┼──┼─────────────┼─────────────┼─────────────┤
│ │ 法 │ │ │ │
│ │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院 │ │ │ │
│確 定├──┼─────────────┼─────────────┼─────────────┤
│ │ 案 │ │ │ │
│ │ │ 99年基簡字第1709號 │ 99年基簡字第1709號 │ 99年基簡字第1709號 │
│ │ 號 │ │ │ │
│判 決├──┼─────────────┼─────────────┼─────────────┤
│ │ 確 │ │ │ │
│ │ 定 │ 99年12月27日 │ 99年12月27日 │ 99年12月27日 │
│ │ 日 │ │ │ │
│ │ 期 │ │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76號│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76號│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76號│
└──────┴─────────────┴─────────────┴─────────────┘
┌──────┬─────────────┬─────────────┬─────────────┐
│編 號│ │ │ │
├──────┼─────────────┼─────────────┼─────────────┤
│罪 名│ 竊盜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竊盜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4月 │
├──────┼─────────────┼─────────────┼─────────────┤
│曾否與他罪合│ 否 │ 否 │編號至曾經合併定刑為有│
│併定其應執行│ │ │期徒刑5月(本院99年基簡字│
│之刑 │ │ │第1802號判決) │
├──────┼─────────────┼─────────────┼─────────────┤
│犯 罪 日 期 │ 99年8 月3 日 │ 99年9 月2 日 │ 99年8 月9 日 │
├──────┼─────────────┼─────────────┼─────────────┤
│偵查(自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
│機關年度及其│ 99年度偵字第5191號 │ 99年度毒偵字第1785號 │ 99年度偵字第4943號 │
│案號 │ │ │ │
├───┬──┼─────────────┼─────────────┼─────────────┤
│ │ 法 │ │ │ │
│ │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院 │ │ │ │
│ ├──┼─────────────┼─────────────┼─────────────┤
│最 後│ 案 │ │ │ │
│ │ │ 99年基簡字第1778號 │ 99年度訴字第869 號 │ 99年基簡字第1802號 │
│ │ 號 │ │ │ │
│事實審├──┼─────────────┼─────────────┼─────────────┤
│ │ 判 │ │ │ │
│ │ 決 │ 99年11月23日 │ 99年12月6 日 │ 99年12月30日 │
│ │ 日 │ │ │ │
│ │ 期 │ │ │ │
├───┼──┼─────────────┼─────────────┼─────────────┤
│ │ 法 │ │ │ │
│ │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院 │ │ │ │
│確 定├──┼─────────────┼─────────────┼─────────────┤
│ │ 案 │ │ │ │
│ │ │ 99年基簡字第1778號 │ 99年度訴字第869 號 │ 99年基簡字第1802號 │
│ │ 號 │ │ │ │
│判 決├──┼─────────────┼─────────────┼─────────────┤
│ │ 確 │ │ │ │
│ │ 定 │ 100年2 月8 日 │ 100年1 月3 日 │ 100年1 月31日 │
│ │ 日 │ │ │ │
│ │ 期 │ │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767號│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42號│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437號│
└──────┴─────────────┴─────────────┴─────────────┘
┌──────┬─────────────┬─────────────┬─────────────┐
│編 號│ │以 下 空 白│以 下 空 白│
├──────┼─────────────┼─────────────┼─────────────┤
│罪 名│ 竊盜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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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否與他罪合│編號至曾經合併定刑為有│ │ │
│併定其應執行│期徒刑5月(本院99年基簡字│ │ │
│之刑 │第1802號判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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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 99年8 月14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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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機關年度及其│ 99年度偵字第4943號 │ │ │
│案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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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 │ │ │ │
│ │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 │ 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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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案 │ │ │ │
│ │ │ 99年基簡字第1802號 │ │ │
│ │ 號 │ │ │ │
│事實審├──┼─────────────┼─────────────┼─────────────┤
│ │ 判 │ │ │ │
│ │ 決 │ 99年12月30日 │ │ │
│ │ 日 │ │ │ │
│ │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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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 │ │ │ │
│ │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 │ 院 │ │ │ │
│確 定├──┼─────────────┼─────────────┼─────────────┤
│ │ 案 │ │ │ │
│ │ │ 99年基簡字第1802號 │ │ │
│ │ 號 │ │ │ │
│判 決├──┼─────────────┼─────────────┼─────────────┤
│ │ 確 │ │ │ │
│ │ 定 │ 100年1 月31日 │ │ │
│ │ 日 │ │ │ │
│ │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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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437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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