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文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19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文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犯有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虹彣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 │ │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 │
├────────┼────────┼────────┤
│ 犯 罪 日 期 │99.8.3 │99.8.3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566號 │字第3727、4157、│
│ │ │5440號 │
├───┬────┼────────┼────────┤
│ │法 院│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 ├────┼────────┼────────┤
│最 後│案 號│99年度基簡字第 │99年度訴字第995 │
│事實審│ │1532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99.10.20 │100.2.16 │
├───┼────┼────────┼────────┤
│ │法 院│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 ├────┼────────┼────────┤
│ │案 號│99年度基簡字第 │99年度訴字第995 │
│確 定│ │1532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 │ │
│ │確定日期│99.11.22 │100.3.14 │
│ │年.月.日│ │ │
├───┴────┼────────┼────────┤
│備 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100年度 │
│ │字第3280號 │執字第810號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