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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宇涵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宇涵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劉宇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
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如純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劉宇涵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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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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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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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9年5月12日21時 │99年7月19日下午4│99年10月11日晚上│
│ │43分許為警採尿時│時24分許為警採尿│11時許 │
│ │間回溯96小時內之│前回溯五日內某時│ │
│ │某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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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214號 │偵字第1464號 │偵字第187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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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最 後│案 號│99年度基簡字第 │99年度基簡字第 │99年度基簡字第 │
│ │ │1267號 │1518號 │1903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9.08.31 │ 99.10.12 │ 99.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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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確 定│案 號│99年度基簡字第 │99年度基簡字第 │99年度基簡字第 │
│ │ │1267號 │1518號 │1903號 │
│判 決├────┼────────┼────────┼────────┤
│ │判 決│ 99.10.11 │ 99.11.08 │ 100.01.31 │
│ │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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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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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100年度 │
│備 註│字第2754號 │字第3032號 │執字第78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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