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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美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2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美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上開規定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28號、82年度台抗字第313 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 號等判決意旨參照)。
又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其應執行之刑雖逾6 月,亦有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此觀同法第41條第8項規定即明。
三、查本件受刑人犯有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第1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虹彣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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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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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使大陸地區人民非│竊盜 │竊盜 │
│ │法進入臺灣地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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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減│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為有期徒刑2 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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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2.3.15-92.5.27 │97.6.30 │98.9.15 │
│ │(起訴書誤載為92.│ │ │
│ │3.15-92.4.1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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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花蓮地檢93年度偵│基隆地檢98年度偵│基隆地檢99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555號 │緝字第243號 │字第110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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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法 院│花蓮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事實審├────┼────────┼────────┼────────┤
│ │案 號│98年度簡字第123 │99年度基簡字第 │99年度訴字第381 │
│ │ │號(聲請書誤載為 │294號 │號 │
│ │ │99年度簡字第123 │ │ │
│ │ │號) │ │ │
│ ├────┼────────┼────────┼────────┤
│ │判決日期│98.11.23 │99.3.16 │99.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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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法 院│花蓮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判 決├────┼────────┼────────┼────────┤
│ │案 號│98年度簡字第123 │99年度基簡字第 │99年度訴字第381 │
│ │ │號(聲請書誤載為 │294號 │號 │
│ │ │99年度撤緩字第 │ │ │
│ │ │180號) │ │ │
│ ├────┼────────┼────────┼────────┤
│ │判 決│99.1.11 │99.5.31 │99.11.15 │
│ │確定日期│(聲請書誤載為99.│ │ │
│ │年.月.日│10.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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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⑴基隆地檢100 年│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100年度 │
│ │度執更助字第26號│字第1610號 │執字第41號 │
│ │⑵原宣告緩刑2 年│ │ │
│ │,該緩刑之宣告業│ │ │
│ │經桃園地院以99年│ │ │
│ │度撤緩字第180 號│ │ │
│ │裁定撤銷確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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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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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行使偽造私文書 │共同詐欺得利 │行使偽造私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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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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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8.9.15 │98.9.15 │98.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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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9年度偵│基隆地檢99年度偵│基隆地檢99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108號 │字第1108號 │字第110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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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法 院│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事實審├────┼────────┼────────┼────────┤
│ │案 號│99年度訴字第381 │99年度訴字第381 │99年度訴字第381 │
│ │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99.10.12 │99.10.12 │99.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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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法 院│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判 決├────┼────────┼────────┼────────┤
│ │案 號│99年度訴字第381 │98年度訴字第381 │99年度訴字第381 │
│ │ │號 │號 │號 │
│ ├────┼────────┼────────┼────────┤
│ │判 決│99.11.15 │99.11.15 │99.11.15 │
│ │確定日期│ │ │ │
│ │年.月.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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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0年度 │
│ │執字第41號 │執字第41號 │執字第4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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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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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共同詐欺得利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
├────────┼────────┤
│ 犯 罪 日 期 │98.9.18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9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108號 │
├───┬────┼────────┤
│最 後│法 院│基隆地院 │
│事實審├────┼────────┤
│ │案 號│99年度訴字第381 │
│ │ │號 │
│ ├────┼────────┤
│ │判決日期│99.10.12 │
├───┼────┼────────┤
│確 定│法 院│基隆地院 │
│判 決├────┼────────┤
│ │案 號│99年度訴字第381 │
│ │ │號 │
│ ├────┼────────┤
│ │判 決│99.11.15 │
│ │確定日期│ │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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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100年度 │
│ │執字第4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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