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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周金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21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金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周金龍前於附表編號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所示各該刑案,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之所示。
此首經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之所載內容無訛。
其次,附表編號所示刑事判決認定之犯罪時間(民國99年10月21日下午4 時25分採尿回溯4 日內之某時),雖係「跨越」附表編號所示刑事判決之確定時間(99年10月18日),致難以辨明其孰先孰後;
然附表編號所示刑案前經本院實體審認之結果,既尚無從排除其犯罪時間為「99年10月17日下午4 時25分迄99年10月18日間某時」之可能,尤以數罪併罰乃有利於受刑人之法律規定,則本院自應參酌其立法精神,而逕認關此情形尚與「犯罪(附表編號)在判決確定(附表編號)前」之定刑要件相合(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號問題㈡之研討結論參照)。
再者,附表編號所示犯罪,固已於100 年1 月24日執行完畢(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參照),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所示犯罪,則迄未發監,亦未易科(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參照)。
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執行完畢,係指數罪定應執行之刑以後,已將該應執行之刑全部執行完畢者」而言,若僅其中一罪之宣告刑經執行完畢,而所併合處罰之數罪則猶有迄未執行或迄未執畢之餘罪,則關此「數罪合併所定應執行之刑」,即與「執行未完畢」無殊,並應就其各罪重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80年度臺抗字第435 號裁定意旨參照;
最高法院78年2月28日78年度第二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茲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所示犯罪,既屬刑法第53條所指之「數罪併罰」案件,則檢察官本此而提出首開聲請,當亦於法有據且無不當。
爰酌定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一芳
【附表】受刑人周金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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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以 下 空 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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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已於100年1月24日執行完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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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 有期徒刑2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1,000 元折算1 日 │ 幣1,000 元折算1 日 │ │
├──────┼─────────────┼─────────────┼─────────────┤
│曾否與他罪合│ 否 │ 否 │ │
│併定其應執行│ │ │ │
│之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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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9年6 月2 日晚間8 時20分採│99年10月21日下午4 時25分採│ │
│ │尿回溯4 日內之某時 │尿回溯4 日內之某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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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機關年度及其│ 99年度毒偵字第1298號 │ 99年度毒偵字第2246號 │ │
│案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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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 │ │ │ │
│ │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 院 │ │ │ │
│ ├──┼─────────────┼─────────────┼─────────────┤
│最 後│ 案 │ │ │ │
│ │ │ 99年基簡字第1379號 │ 100年基簡字第60號 │ │
│ │ 號 │ │ │ │
│事實審├──┼─────────────┼─────────────┼─────────────┤
│ │ 判 │ │ │ │
│ │ 決 │ 99年9 月15日 │ 100年1 月12日 │ │
│ │ 日 │ │ │ │
│ │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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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 │ │ │ │
│ │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 院 │ │ │ │
│確 定├──┼─────────────┼─────────────┼─────────────┤
│ │ 案 │ │ │ │
│ │ │ 99年基簡字第1379號 │ 100年基簡字第60號 │ │
│ │ 號 │ │ │ │
│判 決├──┼─────────────┼─────────────┼─────────────┤
│ │ 確 │ │ │ │
│ │ 定 │ 99年10月18日 │ 100年2 月21日 │ │
│ │ 日 │ │ │ │
│ │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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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2907號│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86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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