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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世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21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世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 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6 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066號案件受理,並於99年6月21日判決,受刑人上訴後,復於100 年1 月20日撤回上訴而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高世偉因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莊智凱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高世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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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重利 │ 傷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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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年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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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98年6月16日 │97年5月20日至 │ 98年3月21日 │
│ │ │98年2月2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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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8年度毒│基隆地檢98年度偵│基隆地檢98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4658號 │字第2326、2736號│字第2326、27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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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最 後├────┼────────┼────────┼────────┤
│ │案 號│98年度訴字第1138│98年度訴字第1142│98年度訴字第1142│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8年11月30日 │ 99年2月10日 │ 99年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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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確 定│案 號│98年度訴字第1138│98年度訴字第1142│98年度訴字第1142│
│ │ │號 │號 │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 99年1月4日 │ 99年3月15日 │ 99年3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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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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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
│ │字第113號 │字第709號 │字第709號 │
│ │ │(編號2、3、4所 │(編號2、3、4所 │
│ │ │示之刑曾定應執行│示之刑曾定應執行│
│ │ │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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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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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妨害自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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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1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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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98年3月21日 │ 98年4月25日 │ 98年5月13日 │
│ │(聲請書誤載為3 │ │ │
│ │月3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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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8年度偵│基隆地檢98年度偵│基隆地檢98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326、2736號│字第2895號 │偵字第289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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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最 後├────┼────────┼────────┼────────┤
│ │案 號│98年度訴字第1142│98年度訴字第1066│98年度訴字第1066│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9年2月10日 │ 99年6月21日 │ 99年6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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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確 定│案 號│98年度訴字第1142│98年度訴字第1066│98年度訴字第1066│
│ │ │號 │號 │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 99年3月15日 │ 99年12月9日 │ 100年1月20日 │
│ │ │ │ (撤回上訴) │ (撤回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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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聲請書誤載為是│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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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0年度 │
│ │字第709號 │執字第862號 │執字第862號 │
│ │(編號2、3、4所 │ │ │
│ │示之刑曾定應執行│ │ │
│ │有期徒刑1年8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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