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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志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16號、99年度執字第28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志文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又所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呂志文因如附表一所示之罪,經如附表一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2號部分,前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84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後經受刑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400號判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駁回上訴;
附表編號3至4號部分,前經本院以98年訴字937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又因如附表二所示之罪,經如附表二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6至7號部分,前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21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附表編號8至11號部分,前經本院以99年訴字30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分別就附表一、附表二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鄭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盧鏡合
受刑人呂志文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一:
┌────────┬────────┬────────┬────────┐
│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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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
├────────┼────────┼────────┼────────┤
│ 犯 罪 日 期 │96年9月10日 │96年9月8日 │98年7月15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8年度撤│基隆地檢98年度撤│基隆地檢98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 │緩毒偵字第56號 │緩毒偵字第56號 │偵字第1480號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98年度訴字第844 │98年度訴字第844 │98年度訴字第937 │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98年8月25日 │98年8月25日 │98年10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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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98年度上訴字第40│98年度上訴字第40│98年度訴字第937 │
│ │ │04號 │04號 │ 號 │
│判 決├────┼────────┼────────┼────────┤
│ │判 決│98年9月28日(上 │98年9月28日(上 │98年11月23日 │
│ │確定日期│訴不合法律上之程│訴不合法律上之程│ │
│ │ │式而駁回上訴) │式而駁回上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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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
│ │字第3510號 │字第3510號 │字第354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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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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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 │
├────────┼────────┼────────┼────────┤
│ 犯 罪 日 期 │98年7月15日 │98年1月1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8年度毒│基隆地檢98年度撤│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480號 │緩毒偵字第77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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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98年度訴字第937 │98年度訴字第1110│ │
│ │ │號 │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98年10月21日 │99年3月1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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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98年度訴字第937 │98年度訴字第1110│ │
│ │ │號 │號 │ │
│判 決├────┼────────┼────────┼────────┤
│ │判 決│98年11月23日 │99年4月19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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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 │
│ │字第3541號 │字第983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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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 編 號 │ 6 │ 7 │ 8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
├────────┼────────┼────────┼────────┤
│ 犯 罪 日 期 │98年10月11日 │98年10月11日 │98年12月14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8年度毒│基隆地檢98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968號 │偵字第1968號 │偵字第27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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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98年度訴字第1215│98年度訴字第1215│99年度訴字第308 │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99年3月31日 │99年3月31日 │99年5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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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98年度訴字第1215│98年度訴字第1215│99年度訴字第308 │
│ │ │號 │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99年5月3日 │99年5月3日 │99年6月21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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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
│ │字第1112號 │字第1112號 │字第159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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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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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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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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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8年12月16日14時│99年3月2日 │99年3月2日 │
│ 年、月、日 │15分許為警採尿回│ │ │
│ │溯96小時內某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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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273號 │偵字第273號 │偵字第27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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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99年度訴字第308 │99年度訴字第308 │99年度訴字第308 │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99年5月24日 │99年5月24日 │99年5月24日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99年度訴字第308 │99年度訴字第308 │99年度訴字第308 │
│ │ │號 │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99年6月21日 │99年6月21日 │99年6月21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
│ │字第1597號 │字第1597號 │字第1597號 │
└────────┴────────┴────────┴────────┘
┌────────┬────────┬────────┬────────┐
│ 編 號 │ │ │ │
├────────┼────────┼────────┼────────┤
│ 罪 名 │詐欺 │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 │
├────────┼────────┼────────┼────────┤
│ 犯 罪 日 期 │98年10月31日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9年度偵│ │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370號 │ │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
│最 後│案 號│99年度基簡字第71│ │ │
│ │ │4號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99年6月29日 │ │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
│確 定│案 號│99年度基簡字第71│ │ │
│ │ │4號 │ │ │
│判 決├────┼────────┼────────┼────────┤
│ │判 決│99年10月11日 │ │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 │ │
│ │字第2806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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