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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宜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執聲字第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宜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 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89 號審理,並於民國99年10月21日判決,於99年11月29日確定。
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6部分,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034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
附表編號7至12部分,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389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 月確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齊 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李繼業
附表:受刑人郭宜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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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
├────────┼────────┼────────┼────────┤
│ 犯 罪 日 期 │98.02.05 │98.02.03~ │97.11.02 │
│ │ │98.02.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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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8年度毒│基隆地檢98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324號 │偵字第324號 │偵字第3032號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最 後├────┼────────┼────────┼────────┤
│ │案 號│98年度訴字第373 │98年度訴字第373 │98年度訴字第106 │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8.04.28 │ 99.04.28 │ 98.04.28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確 定├────┼────────┼────────┼────────┤
│ │案 號│98年度訴字第373 │98年度訴字第373 │98年度訴字第106 │
│ │ │號 │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 98.06.01 │ 98.06.01 │ 98.06.25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 │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
│備 註│字第1922號(98執│字第1922號(98執│字第2363號(98執│
│ │更助81號定刑為2 │更助81號定刑為2 │更助81號定刑為2 │
│ │年) │年) │年)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
├────────┼────────┼────────┼────────┤
│ 犯 罪 日 期 │97.11.03 │98.04.06 │98.0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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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7年度毒│臺北地檢98年度毒│臺北地檢98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3032號 │偵字第1173號 │偵字第117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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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98年度訴字第106 │98年度訴字第856 │98年度訴字第856 │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8.04.28 │ 98.06.22 │ 98.06.22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確 定├────┼────────┼────────┼────────┤
│ │案 號│98年度訴字第106 │98年度訴字第856 │98年度訴字第856 │
│ │ │號 │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 98.06.25 │ 98.07.13 │ 98.07.13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 │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
│備 註│字第2363號(98執│助字第486號(98 │助字第486號(98 │
│ │更助81號定刑為2 │執更助81號定刑為│執更助81號定刑為│
│ │年) │2年) │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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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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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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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 有期徒刑4月 │
├────────┼────────┼────────┼────────┤
│ 犯 罪 日 期 │97年12月年底 │98.01.11 │97年底起~98.01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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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8年度偵│基隆地檢98年度偵│基隆地檢98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5547號 │字第5547號 │字第554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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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最 後├────┼────────┼────────┼────────┤
│ │案 號│99年度訴字第389 │99年度訴字第389 │99年度訴字第389 │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9.10.21 │ 99.10.21 │ 99.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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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確 定├────┼────────┼────────┼────────┤
│ │案 號│99年度訴字第389 │99年度訴字第389 │99年度訴字第389 │
│ │ │號 │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 99.11.29 │ 99.11.29 │ 99.11.29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 │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
│備 註│字第3264號(編號│字第3264號(編號│字第3264號(編號│
│ │7-12,應執行刑2 │7-12,應執行刑2 │7-12,應執行刑2 │
│ │年6月) │年6月) │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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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10 │ 11 │ 12 │
├────────┼────────┼────────┼────────┤
│ 罪 名 │ 藥事法 │ 藥事法 │ 藥事法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
│ 犯 罪 日 期 │97年底起~98.01月│97年底起~98.01月│97年底起~98.01月│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8年度偵│基隆地檢98度偵字│基隆地檢98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5547號 │第5547號 │字第554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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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最 後├────┼────────┼────────┼────────┤
│ │案 號│99年度訴字第389 │99年度訴字第389 │99年度訴字第389 │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9.10.21 │ 99.10.21 │ 99.10.21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確 定├────┼────────┼────────┼────────┤
│ │案 號│99年度訴字第389 │99年度訴字第389 │99年度訴字第389 │
│ │ │號 │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 99.11.29 │ 99.11.29 │ 99.11.29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 │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
│備 註│字第3264號(編號│字第3264號(編號│字第3264號(編號│
│ │7~12,應執行刑2 │7~12,應執行刑2 │7~12,應執行刑2 │
│ │年6 月) │年6月) │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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