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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秀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21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秀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上開規定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28號、82年度台抗字第313 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 號等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犯有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虹彣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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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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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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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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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8.12.8 │98.12.15 │98.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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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8年度毒│基隆地檢98年度毒│基隆地檢98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2059、2071│偵字第2059、2071│偵字第2059、2071│
│ │號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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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法 院│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事實審├────┼────────┼────────┼────────┤
│ │案 號│99年度訴字第96號│99年度訴字第96號│99年度訴字第96號│
│ ├────┼────────┼────────┼────────┤
│ │判決日期│99.4.9 │99.4.9 │99.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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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法 院│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判 決├────┼────────┼────────┼────────┤
│ │案 號│99年度訴字第96號│99年度訴字第96號│99年度訴字第96號│
│ │ │ │ │ │
│ ├────┼────────┼────────┼────────┤
│ │判 決│99.5.21 │99.5.21 │99.5.21 │
│ │確定日期│ │ │ │
│ │年.月.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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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
│ │字第1328號 │字第1328號 │字第132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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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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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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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
├────────┼────────┼────────┼────────┤
│ 犯 罪 日 期 │98.12.14 │99.3.18 │99.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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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8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2059、2071│偵字第812號 │偵字第812號 │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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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法 院│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事實審├────┼────────┼────────┼────────┤
│ │案 號│99年度訴字第96號│99年度訴字第470 │99年度訴字第470 │
│ │ │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99.4.9 │99.6.30 │99.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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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法 院│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判 決├────┼────────┼────────┼────────┤
│ │案 號│99年度訴字第96號│99年度訴字第470 │99年度訴字第470 │
│ │ │ │號 │號 │
│ ├────┼────────┼────────┼────────┤
│ │判 決│99.5.21 │99.8.2 │99.8.2 │
│ │確定日期│ │ │ │
│ │年.月.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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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
│ │字第1328號 │字第2073號 │字第207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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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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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共27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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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各有期徒刑7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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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9.4.8 │99.4.8 │99.1.23-99.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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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640號 │偵字第640號 │字第1861、1878、│
│ │ │ │1879、3040、3041│
│ │ │ │、4140、5256、 │
│ │ │ │525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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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法 院│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事實審├────┼────────┼────────┼────────┤
│ │案 號│99年度訴字第465 │99年度訴字第465 │99年度訴字第482 │
│ │ │號 │號 │、791、912號 │
│ ├────┼────────┼────────┼────────┤
│ │判決日期│99.7.28 │99.7.28 │99.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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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法 院│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判 決├────┼────────┼────────┼────────┤
│ │案 號│99年度訴字第465 │99年度訴字第465 │99年度訴字第482 │
│ │ │號 │號 │、791、912號 │
│ ├────┼────────┼────────┼────────┤
│ │判 決│99.8.30 │99.8.30 │100.2.8 │
│ │確定日期│ │ │ │
│ │年.月.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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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100 年度│
│ │字第2664號 │字第2664號 │執字第75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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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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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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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
├────────┼────────┤
│ 犯 罪 日 期 │99.4.7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9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861、1878、│
│ │1879、3040、3041│
│ │、4140、5256、 │
│ │5257號 │
├───┬────┼────────┤
│最 後│法 院│基隆地院 │
│事實審├────┼────────┤
│ │案 號│99年度訴字第482 │
│ │ │、791、912號 │
│ ├────┼────────┤
│ │判決日期│99.12.31 │
├───┼────┼────────┤
│確 定│法 院│基隆地院 │
│判 決├────┼────────┤
│ │案 號│99年度訴字第482 │
│ │ │、791、912號 │
│ ├────┼────────┤
│ │判 決│100.2.8 │
│ │確定日期│ │
│ │年.月.日│ │
├───┴────┼────────┤
│備 註│基隆地檢100 年度│
│ │執字第75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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