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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34號
101年度訴字第215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世棧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林正杰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李建億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張文寬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袁臥龍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羈押中)
義務辯護人 古宏彬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871號、101年度偵緝字第39號),原於101年9 月3日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1 年10月2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進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周裕暐
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劉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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