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1,交易,10,201209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交易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宗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調偵字第4 號),業經辯論終結。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梅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楊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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