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交易字第99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坤州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2990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經被告、檢察官同意後,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經本院終結辯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於101 年10月30日達成和解,並欲一併解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因此本案及本院101 年度交附民字第65號損害賠償事件,均有新事證之發生,亦有和解書1件在卷可稽,是本案及本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65號損害賠償事件,均有再調查必要,爰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1年12月11日上午9時30分本院第五法庭再開本件審判程序,且被告及告訴人均應到庭應訊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鴻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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