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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楊佩怡
被 告 林華中
林德和即船家海鮮世界餐廳
上列被告林華中、林德和即船家海鮮世界餐廳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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