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59號
原 告 孫禾
樓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
複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
被 告 謝銓賢
上列被告因101 年度交易字第9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判決,然原告當庭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陳怡安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