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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68號
原 告 周 秀
被 告 周志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 年度交易字第90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於本院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之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鄭虹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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