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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侵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處分人 陳千穗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培德醫院強制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停止強制治療(101 年度執聲甲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千穗停止強制治療。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陳千穗因本署101 年度執更字第226 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侵聲字第2 號裁定施以強制治療,其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並自100 年4 月24日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迄今在案。
茲據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函送有關資料,以該受處分人在執行期間,經結案鑑定評估會議認為再犯危險已顯著降低,決議通過治療,而認上項強制治療處分應停止繼續執行。
爰依刑法第91條之1 及辦理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刑後治療作業要點之規定,聲請裁定停止強制治療。
二、經查,本件受處分人陳千穗前因3 次犯刑法第225條第2項之乘機猥褻罪,經本院於98年12月23日以98年度訴字第990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99年1 月25日入監服刑,100 年4 月28日屆滿,受刑人於徒刑執行期滿前,由執行機關安排性侵害身心治療課程後,經治療評估會議決議未通過治療,未來仍有再犯危險,是受刑人嗣經本院本院以100 年度侵聲字第2 號裁定施以強制治療,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確定,並自100 年4 月24日執行強制治療迄今。
茲受處分人接受性侵害身心治療課程後,經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100 年度第7 次性侵害犯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處遇及結案鑑定評估會議決議,認受處分人再犯危險已顯著降低,通過治療,應予停止受處分人之強制治療等情,有上開本院判決書及裁定書各1 份、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101 年1 月2 日中監教字第1006101299號函、刑後強制治療結案鑑定報告書、刑後強制治療處分人處遇評估報告書、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個別教誨紀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100 年度第7 次性侵害犯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處遇及結案鑑定評估會議紀錄各1 份附卷可稽。
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元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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