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1,基簡,1087,201209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基簡字第10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聰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列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毒偵字第14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方聰明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被告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爰審酌被告曾因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及執行,猶未能深切體認毒品危害己身之鉅,及早謀求脫離毒害之道,反而於出所後伺機再犯,未見有何警惕及悔意,自有使其接受相當刑罰處遇以教化性情之必要;

然施用毒品固戕害個人健康,並未侵害他人權益,犯罪手段平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齊 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繼業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毒偵字第1427號
被 告 方聰明 男 35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6號
居基隆市○○區○○街142號1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方聰明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8年6月3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緝字第29號、98年度毒偵字第8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又因竊盜案件,分別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8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以98年度基簡字第7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簡字第51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
另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2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月又15日、以98年度易字第8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所犯上開案件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863號裁定),於99年11月16日執行完畢。
復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基簡字第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
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0年度基簡字第11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2案接續執行,甫於101年4月15日執行完畢。
二、詎其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1年7月13日下午9時50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同年7月13日下午8時30分許,在基隆市○○區○○路、仁三路口前,為警另案緝獲,且經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1年7月 25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
(二)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
對照表(檢體編號:162)1紙。
(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
表及矯正簡表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檢 察 官 楊凱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朱逸昇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