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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基簡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許旭廣
被 告 李國隆
劉寶珍
林儉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 年度基簡字第56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高偉文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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