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382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薛世榮
被 告 林明華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28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部分案情尚待審酌,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吳佳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賴怡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