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1,聲,890,2012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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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90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勝俊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勝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勝俊因恐嚇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1年8月31日法授矯字00000000000號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林勝俊前因恐嚇等案件,經本院於97年11月4月以97年度易字第4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共16罪)、6月(共81罪)、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受刑人自98年7 月21日入監執行迄今,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1年8月31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上開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9月10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4日,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112 日,職是,綜上,本件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3年4月17日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法務部101年8月31日法授矯字00000000001號函各1件在卷足憑,是受刑人經法務部上開核准假釋在案,惟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

綜上,是本院為受刑人上開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上述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施鴻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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