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1,聲,907,2012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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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07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鈕淮中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1 年度執聲沒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鈕淮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鈕淮中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被告於如數繳納後,業經釋放在案。

茲因被告逃逸,爰依法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本件具保人即被告鈕淮中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3 日以101 年度易字第108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 月、5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上易字第1661號判決駁回,並於101 年7 月19日確定,案並送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

次查被告並未在監所,卻於執行中迭經傳喚及拘提未獲,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列印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送達回證及拘提無著報告書在卷可憑,足認其確已逃匿。

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即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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