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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家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64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家輝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 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1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交訴字第6 號案件受理,並於民國101 年7 月24日判決,於101 年8 月27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陳家輝因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怡凡
附表:
受刑人陳家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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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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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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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2月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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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1年1月18日 │ 101年1月19日 │ 100年10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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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0 年度│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451號、毒 │偵字第451號、毒 │毒偵字第2494號 │
│ │偵字第403號 │偵字第403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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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199│101年度訴字第199│101年度訴字第42 │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1年4月24日 │ 101年4月24日 │ 101年5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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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199│101年度訴字第199│101年度訴字第42 │
│ │ │號 │號 │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 101年5月28日 │101年5月28日 │ 101年6月11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否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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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 │
│ │執字第1543號(編│執字第1543號(編│執字第1586號(編│
│ │號1至2罪應執行刑│號1至2罪應執行刑│號3至4罪應執行有│
│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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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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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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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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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0年10月7日 │ 100年6月16日 │ 100年6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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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0 年度│基隆地檢100 年度│基隆地檢100 年度│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2494 號 │撤毒偵字第23、24│撤毒偵字第23、24│
│ │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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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42 │101年度訴字第159│101年度訴字第159│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1年5月8日 │ 101年5月3日 │ 101年5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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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42 │101年度訴字第 │101年度訴字第159│
│ │ │號 │159號 │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 101年6月11日 │ 101年6月4日 │ 101年6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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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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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 │
│ │執字第1586號(編│執字第1778號(編│執字第1778號(編│
│ │號3至4罪應執行有│號5至6罪應執行有│號5至6罪應執行有│
│ │期徒刑8月) │期徒刑8月) │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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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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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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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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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1年4月17日 │ 101年4月17日 │ 100年8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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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0 年度│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670號 │毒偵字第670號 │毒偵字第4929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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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398│100年度訴字第398│100年度交訴字第 │
│ │ │號 │號 │6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1年7月4日 │ 101年7月4日 │ 101年7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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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398│101年度訴字第398│101年度交訴字第 │
│ │ │號 │號 │6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101年8月6日 │ 101年8月6日 │ 101年8月27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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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 │
│ │執字第2243號(編│執字第2243號(編│執字第2317號(編│
│ │號7至8罪應執行刑│號7至8罪應執行刑│號9至11罪應執行 │
│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1月) │刑有期徒刑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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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10 │ 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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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妨害公務 │ 公共危險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6月 │ │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8月30日 │100年8月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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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0 年度│基隆地檢100 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4929號 │毒偵字第4929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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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
│最 後├────┼────────┼────────┼────────┤
│ │案 號│101年度交訴字第 │101年度交訴字第 │ │
│ │ │6號 │6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1年7月24日 │101年7月24日 │ │
├───┼────┼────────┼────────┼────────┤
│ │法 院│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
│ ├────┼────────┼────────┼────────┤
│確 定│案 號│101年度交訴字第 │101年度交訴字第 │ │
│ │ │6號 │6號 │ │
│判 決├────┼────────┼────────┼────────┤
│ │確定日期│101年8月27日 │101年8月27日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 │ │
│ │執字第2317號(編│執字第2317號(編│ │
│ │號9至11罪應執行 │號9至11罪應執行 │ │
│ │刑有期徒刑10月)│刑有期徒刑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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