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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家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家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家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6月、8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
茲於民國101年9月7 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及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郭家成:⑴、因毒品、竊盜及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98年12月31日以98年度訴字第433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6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於99年2月9日確定;
⑵、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9年5月27日,以99年度易字第1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於99年7月5日確定;
⑶、因贓物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99年7 月28日以99年度審簡字第26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99年8月16日確定;
前開⑴、⑵、⑶、等罪所宣告之刑,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233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
⑷、復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9年11月30日以99 年度訴字第7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於100年1月3日確定;
是本院為本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而受刑人於99年5 月11日入監執行及接續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9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5946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5 月3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24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 102年4月9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公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在卷可參,是核本件聲請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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