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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立榮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立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立榮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判決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陳立榮前因⑴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937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嗣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124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⑵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訴字第27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 月確定。
⑶竊盜、強奪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858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⑷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基簡字第81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⑸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108號判決有期徒刑9 月確定。
⑹竊盜及行使偽造私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33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上揭各罪嗣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其於民國97年8月1日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 年11月13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8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2年8月17日。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1年9月21日核准假釋,法務部矯正署並以法授矯字第10101154701 號函將「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檢送聲請人在案,爰聲請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前揭名冊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楊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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