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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0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阮証暘
指定辯護人 何宗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20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阮証暘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玖月貳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
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 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被告阮証暘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 6月26日訊問後,坦承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且依卷附證人之證述及通訊監察譯文等資料,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又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復有通緝到案之前科紀錄,客觀上足認有面對重罪審判而畏罪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裁定予以羈押。
㈡茲以前揭羈押期間行將於101 年9 月25日屆滿,而被告經本院訊問後,雖坦承起訴書所載之8 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惟被告前於100 年1 月28日即曾因施用毒品案件須執行觀察、勒戒而遭通緝,且於101 年5 月22日警詢時亦自承係以販賣毒品維生(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2068號卷第5 頁),尚無固定之正當工作,參以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甚高,客觀上堪認被告仍有逃匿、規避日後審判或執行之虞。
本院審酌上情,認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屬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101 年9 月26日起延長羈押期間 2月(本裁定業於101 年9 月18日當庭宣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藍君宜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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