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1,訴,594,2012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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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94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世昌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李辛茹
法 官 周裕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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