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1,附民,107,201210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1 年度附民字第107 號
原 告 陳明德
被 告 蔡崑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477 號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原告陳明德就被告蔡崑榮所犯傷害案件,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藍君宜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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