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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交易字第12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敬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8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邱敬雄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鄭虹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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