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2,交訴,20,2013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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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交訴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魁元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2年度調偵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前於102 年10月28日業經辯論終結,原定102 年11月11日宣判,茲查本案有應再行傳喚證人即廖奕傑、葉軒豪訊問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2年12月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王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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