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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鄭至亨
兼上一法定
代 理 人 張麗玉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
被 告 王金養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交易字第90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鄭虹真
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鴻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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