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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基簡字第1164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智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2年度偵緝字第1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智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前案紀錄㈠張智維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85年度簡上字第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下稱甲案);
又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85年度易字第50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乙案);
又犯搶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86年度訴字第17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丙案);
另犯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86年度易字第15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丁案);
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86年度易字第35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戊案);
上開甲、乙、丙、丁、戊等案件,復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87年度聲字第662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後,經入監執行,於民國87年9 月10日縮短刑期假釋交付保護管束出監(縮刑期滿日為88年9 月29日,尚未執畢而經撤銷假釋,詳下述㈡)。
㈡張智維於上開㈠假釋期間內,再犯竊盜、搶奪及誣告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88年度易字第184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2年、3月,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 月後,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後撤回上訴而確定(己案);
又犯竊盜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2年度易字第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庚案);
上開㈠之甲、乙、丙、丁、戊五案等罪之假釋因此遭撤銷,而接續執行殘刑1 年又19日及己、庚二案之刑,於95年4月4日縮短刑期交付保護管束出監(縮刑期滿日為95年10月11日,嗣後又經撤銷假釋,詳下述㈢)。
㈢張智維於上開㈡假釋期間內,再犯竊盜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5年度沙簡字第4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辛案);
又再因竊盜、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97年度東簡字第145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壬案);
前述㈡之己、庚等案件之假釋再遭撤銷,而須執行殘刑6月又7日,嗣並與辛、壬二案接續執行,於97年12月5日執行完畢(構成累犯)。
㈣張智維又犯贓物、偽造文書、詐欺等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9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贓物,共2罪)、9月、6月、5月、4月(以上均偽造文書)、3月(詐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業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6816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現正在監執行中。
二、本案事實詎張智維猶不知悔改,於99年7 月21日中午12時57分許,與吳民華(所犯竊盜及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於100年2 月8日以99年度易字第54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竊盜】、3月【偽造文書,共6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二人一起至由賴建誠所開設經營、位於基隆市○○區○○路00號之「永昇電動工具行」內,共同竊取賴建誠所有黑色小皮包1個(內置有賴建誠住處鑰匙1串、現金新臺幣【下同】約800 元及賴建誠所有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共2 張)得手後(張智維所犯竊盜部分,前經檢察官以102年度偵緝字第13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由本院於102年10月17日以102年度基簡字第5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與吳民華取出竊得之賴建誠前開台新銀行信用卡共2 張(卡片背面簽名欄有賴建誠之簽名)後,明知信用卡背面之持卡人簽名欄,係用以表示持卡人有權使用之私文書,竟共同基於變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二人將前開2 張信用卡背面用以表彰卡片所有人身份及供特約商店核對持卡人身分而具一定用意證明之持卡人簽名欄上「賴建誠」之署名,以修正液塗銷後,再推由吳民華接續於2 張信用卡背面填上「吳民華」自己之署名,將「賴建誠」之簽名,變更為「吳民華」,而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真正持卡人賴建誠及發卡行台新銀行。
張智維與吳民華共同變造前開2 張信用卡簽名之私文書後,繼而基於共同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並同時基於行使變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二人持變造之2 張信用卡,分別於附表編號一至六「時間、地點」欄所示時、地,盜刷如附表「刷卡金額」欄所示金額(其中附表編號五、六持卡消費,因未能成功刷過而未詐得財物),以購買相機(附表編號二、四)、服飾(附表編號三、五、六)等物品。
二人並於結帳時,推由吳民華分別提示該2 張變造姓名後之信用卡(詳參附表編號一至六「卡號」欄所示),佯稱為信用卡之真正持有人,並將變造簽名之信用卡交付予附表所示之各特約商店而行使之,嗣並在各該消費簽帳單上簽署其真正姓名「吳民華」,使附表所示之各特約商店人員陷於錯誤,而准予簽帳消費,共詐得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27,839元之財物得逞(附表編號五、六刷卡未成功而未詐得財物,惟亦已行使變造過之信用卡),足生損害於賴建誠、台新銀行及附表所示各特約商店。
案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證據:詳附表「證據」欄所示。
四、論罪科刑㈠按刑法偽造文書罪所稱之「偽造」行為,我國兼採「形式主義」與「實質主義」,即「有形偽造主義」,即須「無制作權人」「冒用捏造他人名義」而制作不實內容之行為;
以自己名義作成之文書,雖為不實之登載,無論是否足以損害於他人,自無論罪之餘地(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1050號、20年非字第76號、24年上字第3968號、第5458號、48年臺上字第343 號判例、84年度臺上字第6516號判決意旨可參)。
是本件被告與共犯在附表所示各特約商店之「簽帳單」上簽署「吳民華」本人姓名,並未偽簽賴建誠或他人之姓名,並無偽造私文書或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先予敘明。
㈡按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名,自形式上整體觀察,即足以知悉係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並非依習慣或特約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性質上係屬刑法第210條之私文書(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5730號、91年度臺上字第2550號、第5209號、93年度臺上字第3419號、94年度臺上字第2375號、97年度臺上字第1351號及第2007號判決意旨、93年4月13日93年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92年11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審查意見結論等參照)。
是信用卡背面簽名欄之簽名,係屬「私文書」(非「準私文書」),堪可確認。
㈢另刑法上所謂「變造」文書,指無制作權者,就他人所制作之真正文書,加以改造而變更其內容之謂(最高法院28年度上字第2278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在金融機構核發之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名,性質上係屬刑法第210條之私文書,業如上述。
是經持卡人簽名之信用卡,乃表示該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該信用卡背面之簽名,依形式上整體觀察,應屬刑法第210條之私文書。
如無制作權之人,未經授權,擅自改造而變更其內容,即屬「變造」私文書,並不因行為人塗銷改填者是否係其本人姓名,而有差異。
是被告與吳民華共同將被害人上開信用卡之持卡人背面簽名欄「賴建誠」之簽名塗銷,而填上共犯吳民華之姓名,核其所為,自該當於刑法第210條之變造私文書罪之構成要件。
㈣被告與吳民華接續以修正液塗銷所竊得之2 張台新銀行信用卡背面簽名欄上「賴建誠」之簽名,而更改並簽上「吳民華」之簽名,係同時同地竊得2 張信用卡後,於密切接近之時間陸續塗改變造,且均係為圖使用上開信用卡刷卡消費之單一目的而為,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
㈤被告變造信用卡背面簽名之私文書後,復於附表編號一至六之時、地,持以向附表所示之特約商店提示刷卡消費,以詐取商品財物,核其就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為,係犯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表編號五至六所為,係犯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被告變造私文書後復分別持以行使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變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㈥被告就所犯附表編號一至六之犯行,其行使變造之私文書(信用卡背面簽名)之同時,均係從事詐欺取財犯行之一部分,是被告所犯行使變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詐欺取財未遂罪間,具有犯罪時間上之重疊關係,係以一行為,同時同地觸犯構成要件不同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斷;
被告所犯附表之6 次犯行,時間、地點不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被告與吳民華就所犯附表所示之6 次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等犯行,均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㈦本件被告所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附表編號一至四)、詐欺取財未遂罪(附表編號五、六)間,雖屬想像競合犯關係,惟應論以較重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原聲請意旨認被告僅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容有誤會;
惟聲請書犯罪事實欄已論及被告「將信用卡上原賴建誠之簽名以修正液塗去,簽上吳民華之署名,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盜刷信用卡」,是已敘及變造私文書並行使之事實,其基本社會事實仍屬同一,本院本得一併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其起訴法條。
又本院業於102年10月15日訊問時,當庭諭知被告變更之法條及罪名(參本院卷102 年10月15日訊問筆錄第1-2 頁),並無礙於被告答辯之權利,併予敘明。
㈧被告有上開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6罪,均為累犯,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㈨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之年,且身體健全,不思正當工作賺取所需,竟以行竊來之信用卡盜刷財物,供己花用,所為應予非難;
又被告前科累累,且四處行竊,有多次竊盜及贓物犯行,素行不佳;
另被告在本案以前,已有多次竊取他人信用卡及收受他人竊得之贓物信用卡而盜刷之紀錄(詳被告前述「前案紀錄」㈢壬案【臺灣台東地方法院97年度東簡字第145 號判決】及㈣【臺灣板橋(現為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7號判決】,本件夥同共犯吳民華竊盜他人財物及信用卡後,未思警惕復持卡盜刷,顯未見悔意;
又其與吳民華犯後,均未賠償被害人賴建誠,亦未支付銀行盜刷之款項,使被害人損失未能獲償等情,暨其中附表編號二之金額較多,編號一之金額較少,及編號五、六尚未詐得財物,被害人損失較輕等各該犯罪所造成被害人之損害程度及其所獲得之利益,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另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經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起生效。
然查本件被告所犯6 次變造私文書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六「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有期徒刑,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是無論依修正前、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均應予併合處罰之,故本件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有效之刑法第50條規定,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予敘明。
㈩刑法第219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雖係採義務沒收主義,然僅限「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
又偽造、變造之文書,非屬被告所有,即不得再對各該文書諭知沒收,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 747號著有判例要旨可參。
經查,本件被告與共犯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將賴建誠署名變造為吳民華,係屬變造私文書,又被告與共犯吳民華在賴建誠所有之信用卡背面及刷卡消費之簽帳單上,係簽署「吳民華」自己之姓名,並未偽簽賴建誠或他人之署名,故非「偽造」署押或私文書,業如上論罪科刑欄㈠、㈡、㈢詳述。
是被告與共犯吳民華於卡背及簽帳單上簽署之「吳民華」,非屬「偽造」之「署押」,自無適用刑法第219條規定予以沒收之餘地。
另被告與共犯變造如附表之2 張台新銀行信用卡簽名,雖屬「變造」之「私文書」,而為因犯罪所生之物,然該信用卡縱經變造,仍屬被害人賴建誠所持有而為台新銀行所有之物,而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規定,因犯罪所生之物,仍以屬於犯人為限,始得宣告沒收,是本件2 張信用卡雖經變造,惟非屬被告張智維或共犯吳民華所有,自無從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300條,刑法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3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王心怡
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時 間 │ 刷卡卡別 │持 卡 人│ 證 據 │罪名及宣告刑│
│ ├──────┼─────┼─────┤ │ │
│ │ 地 點 │ 卡 號 │刷卡金額 │ │ │
│ │ │ │(新臺幣)│ │ │
├──┼──────┼─────┼─────┼────────────────┼──────┤
│ 一 │99年7 月21日│台新國際商│賴建誠 │一、被告張智維供述 │張智維共同行│
│ │下午1 時23分│業銀行信用│ │1.偵訊 │使變造私文書│
│ │許(聲請書誤│卡 │ │ (1)102年5月8日偵訊筆錄 │,足以生損害│
│ │為「25分」)│ │ │ (102年度偵緝字第132號偵查卷第│於他人,累犯│
│ ├──────┼─────┼─────┤ 14-15頁) │,處有期徒刑│
│ │基隆市仁愛區│0000-0000-│109 元 │2.庭訊 │肆月,如易科│
│ │忠一路8 號「│0000-0000 │ │ (1)102年10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 │罰金,以新臺│
│ │屈臣氏」基隆│ │ │ (本院卷第42頁) │幣壹仟元折算│
│ │門市 │ │ │二、證人吳民華證述 │壹日。 │
│ │ │ │ │1.警詢 │ │
│ │ │ │ │ (1)101年1月5日調查筆錄 │ │
│ │ │ │ │ (100年度他字第1324號卷第 │ │
│ │ │ │ │ 29-30頁背面) │ │
│ │ │ │ │ (2)101年2月15日調查筆錄 │ │
│ │ │ │ │ (100年度他字第1324號卷第 │ │
│ │ │ │ │ 32-34頁) │ │
│ │ │ │ │2.偵訊 │ │
│ │ │ │ │ (1)99年10月1日偵訊筆錄 │ │
│ │ │ │ │ (99年度偵字第4019號偵查卷第84│ │
│ │ │ │ │ -86頁) │ │
│ │ │ │ │ (2)100年12月12日偵訊筆錄 │ │
│ │ │ │ │ (99年度他字第1324號卷第9-10頁│ │
│ │ │ │ │ ) │ │
│ │ │ │ │3.庭訊 │ │
│ │ │ │ │ (1)99年12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 │ │ │ (99年度易字第549號卷第36-40 │ │
│ │ │ │ │ 頁) │ │
│ │ │ │ │ (2)99年12月21日審判筆錄 │ │
│ │ │ │ │ (99年度易字第549號卷第55頁)│ │
│ │ │ │ │三、證人賴建誠證述 │ │
│ │ │ │ │1.警詢 │ │
│ │ │ │ │ (1)99年7月21日調查筆錄 │ │
│ │ │ │ │ (99年度偵字第4019號偵查卷第3-│ │
│ │ │ │ │ 4頁) │ │
│ │ │ │ │2.偵訊 │ │
│ │ │ │ │ (1)99年9月21日偵訊筆錄 │ │
│ │ │ │ │ (99年度偵字第4019號偵查卷第75│ │
│ │ │ │ │ -76頁) │ │
│ │ │ │ │四、證人呂少祺證述 │ │
│ │ │ │ │1.警詢 │ │
│ │ │ │ │ (1)99年7月26日調查筆錄 │ │
│ │ │ │ │ (99年度偵字第4019號偵查卷第6-7│ │
│ │ │ │ │ 頁) │ │
│ │ │ │ │五、99年7月21日賴建誠申報信用卡 │ │
│ │ │ │ │ 掛失聲明書影本1紙、系爭信用 │ │
│ │ │ │ │ 卡爭議帳款聲明書影本1紙 │ │
│ │ │ │ │ (99年度偵字第4019號偵查卷第 8│ │
│ │ │ │ │ 頁【101頁】、第93頁) │ │
│ │ │ │ │六、台新銀行信用卡冒用明細 1 紙 │ │
│ │ │ │ │ (99年度偵字第4019號偵查卷第10│ │
│ │ │ │ │ 頁、20頁、第100頁) │ │
│ │ │ │ │七、吳民華所簽台新銀行信用卡簽帳│ │
│ │ │ │ │ 單 1 張 │ │
│ │ │ │ │ (99年度偵字第4019號偵查卷第92│ │
│ │ │ │ │ 頁、第99頁) │ │
│ │ │ │ │八、監視器翻拍照片 │ │
│ │ │ │ │ (99年度偵字第4019 號偵查卷第 │ │
│ │ │ │ │ 5-6頁、第22-28頁、100年度他 │ │
│ │ │ │ │ 字第1324號卷第31頁) │ │
├──┼──────┼─────┼─────┼────────────────┼──────┤
│ 二 │99年7 月21日│台新國際商│賴建誠 │一、被告張智維供述 │張智維共同行│
│ │下午1 時41分│業銀行信用│ │1.偵訊 │使變造私文書│
│ │許(聲請書誤│卡 │ │ (1)102年5月8日偵訊筆錄 │,足以生損害│
│ │為「40分」)│ │ │ (102年度偵緝字第132號偵查卷第│於他人,累犯│
│ ├──────┼─────┼─────┤ 14-15頁) │,處有期徒刑│
│ │基隆市仁愛區│0000-0000-│12,990 元 │2.庭訊 │陸月,如易科│
│ │仁二路211 號│0000-0000 │ │ (1)102年10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 │罰金,以新臺│
│ │「全國電子」│ │ │ (本院卷第42頁) │幣壹仟元折算│
│ │仁二二門市(│ │ │二、證人吳民華證述 │壹日。 │
│ │聲請書誤為「│ │ │1.警詢 │ │
│ │仁一路」 211│ │ │ (1)101年1月5日調查筆錄 │ │
│ │號) │ │ │ (100年度他字第1324號卷第 │ │
│ │ │ │ │ 29-30頁背面) │ │
│ │ │ │ │ (2)101年2月15日調查筆錄 │ │
│ │ │ │ │ (100年度他字第1324號卷第 │ │
│ │ │ │ │ 32-34頁) │ │
│ │ │ │ │2.偵訊 │ │
│ │ │ │ │ (1)99年10月1日偵訊筆錄 │ │
│ │ │ │ │ (99年度偵字第4019號偵查卷第84│ │
│ │ │ │ │ -86頁) │ │
│ │ │ │ │ (2)100年12月12日偵訊筆錄 │ │
│ │ │ │ │ (99年度他字第1324號卷第9-10頁│ │
│ │ │ │ │ ) │ │
│ │ │ │ │3.庭訊 │ │
│ │ │ │ │ (1)99年12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 │ │ │ (99年度易字第549號卷第36-40 │ │
│ │ │ │ │ 頁) │ │
│ │ │ │ │ (2)99年12月21日審判筆錄 │ │
│ │ │ │ │ (99年度易字第549號卷第55頁)│ │
│ │ │ │ │三、證人賴建誠證述 │ │
│ │ │ │ │1.警詢 │ │
│ │ │ │ │ (1)99年7月21日調查筆錄 │ │
│ │ │ │ │ (99年度偵字第4019號偵查卷第3-│ │
│ │ │ │ │ 4頁) │ │
│ │ │ │ │2.偵訊 │ │
│ │ │ │ │ (1)99年9月21日偵訊筆錄 │ │
│ │ │ │ │ (99年度偵字第4019號偵查卷第75│ │
│ │ │ │ │ -76頁) │ │
│ │ │ │ │四、證人呂少祺證述 │ │
│ │ │ │ │1.警詢 │ │
│ │ │ │ │ (1)99年7月26日調查筆錄 │ │
│ │ │ │ │ (99年度偵字第4019號偵查卷第6-7│ │
│ │ │ │ │ 頁) │ │
│ │ │ │ │五、99年7月21日賴建誠申報信用卡 │ │
│ │ │ │ │ 掛失聲明書影本1紙、系爭信用 │ │
│ │ │ │ │ 卡爭議帳款聲明書影本1紙 │ │
│ │ │ │ │ (99年度偵字第4019號偵查卷第 8│ │
│ │ │ │ │ 頁【101頁】、第93頁) │ │
│ │ │ │ │六、台新銀行信用卡冒用明細 1 紙 │ │
│ │ │ │ │ (99年度偵字第4019號偵查卷第10│ │
│ │ │ │ │ 頁、20頁、第100頁) │ │
│ │ │ │ │七、吳民華所簽台新銀行信用卡簽帳│ │
│ │ │ │ │ 單 1 張 │ │
│ │ │ │ │ (99年度偵字第4019號偵查卷第21│ │
│ │ │ │ │ 頁、第98-1頁) │ │
│ │ │ │ │八、監視器翻拍照片 │ │
│ │ │ │ │(99年度偵字第4019 號偵查卷第 │ │
│ │ │ │ │ 5-6頁、第22-28頁、100年度他 │ │
│ │ │ │ │ 字第1324號卷第31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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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99年7 月21日│台新國際商│賴建誠 │一、被告張智維供述 │張智維共同行│
│ │下午1 時49分│業銀行信用│ │1.偵訊 │使變造私文書│
│ │許(聲請書誤│卡 │ │ (1)102年5月8日偵訊筆錄 │,足以生損害│
│ │為「53」分)│ │ │ (102年度偵緝字第132號偵查卷第│於他人,累犯│
│ ├──────┼─────┼─────┤ 14-15頁) │,處有期徒刑│
│ │基隆市仁愛區│0000-0000-│5,780 元 │2.庭訊 │伍月,如易科│
│ │仁二路217 號│0000-0000 │ │ (1)102年10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 │罰金,以新臺│
│ │「零壹零壹服│ │ │ (本院卷第42頁) │幣壹仟元折算│
│ │飾店」 │ │ │二、證人吳民華證述 │壹日。 │
│ │ │ │ │1.警詢 │ │
│ │ │ │ │ (1)101年1月5日調查筆錄 │ │
│ │ │ │ │ (100年度他字第1324號卷第 │ │
│ │ │ │ │ 29-30頁背面) │ │
│ │ │ │ │ (2)101年2月15日調查筆錄 │ │
│ │ │ │ │ (100年度他字第1324號卷第 │ │
│ │ │ │ │ 32-34頁) │ │
│ │ │ │ │2.偵訊 │ │
│ │ │ │ │ (1)99年10月1日偵訊筆錄 │ │
│ │ │ │ │ (99年度偵字第4019號偵查卷第84│ │
│ │ │ │ │ -86頁) │ │
│ │ │ │ │ (2)100年12月12日偵訊筆錄 │ │
│ │ │ │ │ (99年度他字第1324號卷第9-10頁│ │
│ │ │ │ │ ) │ │
│ │ │ │ │3.庭訊 │ │
│ │ │ │ │ (1)99年12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 │ │ │ (99年度易字第549號卷第36-40 │ │
│ │ │ │ │ 頁) │ │
│ │ │ │ │ (2)99年12月21日審判筆錄 │ │
│ │ │ │ │ (99年度易字第549號卷第55頁)│ │
│ │ │ │ │三、證人賴建誠證述 │ │
│ │ │ │ │1.警詢 │ │
│ │ │ │ │ (1)99年7月21日調查筆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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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4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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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99年9月21日偵訊筆錄 │ │
│ │ │ │ │ (99年度偵字第4019號偵查卷第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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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四、證人呂少祺證述 │ │
│ │ │ │ │1.警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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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頁) │ │
│ │ │ │ │五、99年7月21日賴建誠申報信用卡 │ │
│ │ │ │ │ 掛失聲明書影本1紙、系爭信用 │ │
│ │ │ │ │ 卡爭議帳款聲明書影本1紙 │ │
│ │ │ │ │ (99年度偵字第4019號偵查卷第 8│ │
│ │ │ │ │ 頁【101頁】、第93頁) │ │
│ │ │ │ │六、台新銀行信用卡冒用明細 1 紙 │ │
│ │ │ │ │ (99年度偵字第4019號偵查卷第10│ │
│ │ │ │ │ 頁、20頁、第100頁) │ │
│ │ │ │ │七、吳民華所簽台新銀行信用卡簽帳│ │
│ │ │ │ │ 單 1 張 │ │
│ │ │ │ │ (99年度偵字第4019號偵查卷第91│ │
│ │ │ │ │ 頁、第98頁) │ │
│ │ │ │ │八、監視器翻拍照片 │ │
│ │ │ │ │ (99年度偵字第4019 號偵查卷第 │ │
│ │ │ │ │ 5-6頁、第22-28頁、100年度他 │ │
│ │ │ │ │ 字第1324號卷第31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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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99年7 月21日│台新國際商│賴建誠 │一、被告張智維供述 │張智維共同行│
│ │下午2時8分許│業銀行信用│ │1.偵訊 │使變造私文書│
│ │(聲請書誤為│卡 │ │ (1)102年5月8日偵訊筆錄 │,足以生損害│
│ │「7分」) │ │ │ (102年度偵緝字第132號偵查卷第│於他人,累犯│
│ ├──────┼─────┼─────┤ 14-15頁) │,處有期徒刑│
│ │基隆市仁愛區│0000-0000-│8,960 元 │2.庭訊 │伍月,如易科│
│ │仁二路211 號│0000-0000 │ │ (1)102年10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 │罰金,以新臺│
│ │「全國電子」│ │ │ (本院卷第42頁) │幣壹仟元折算│
│ │仁二二門市(│ │ │二、證人吳民華證述 │壹日。 │
│ │聲請書誤為「│ │ │1.警詢 │ │
│ │仁一路」 211│ │ │ (1)101年1月5日調查筆錄 │ │
│ │號) │ │ │ (100年度他字第1324號卷第 │ │
│ │ │ │ │ 29-30頁背面) │ │
│ │ │ │ │ (2)101年2月15日調查筆錄 │ │
│ │ │ │ │ (100年度他字第1324號卷第 │ │
│ │ │ │ │ 32-34頁) │ │
│ │ │ │ │2.偵訊 │ │
│ │ │ │ │ (1)99年10月1日偵訊筆錄 │ │
│ │ │ │ │ (99年度偵字第4019號偵查卷第84│ │
│ │ │ │ │ -86頁) │ │
│ │ │ │ │ (2)100年12月12日偵訊筆錄 │ │
│ │ │ │ │ (99年度他字第1324號卷第9-10頁│ │
│ │ │ │ │ ) │ │
│ │ │ │ │3.庭訊 │ │
│ │ │ │ │ (1)99年12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 │ │ │ (99年度易字第549號卷第36-40 │ │
│ │ │ │ │ 頁) │ │
│ │ │ │ │ (2)99年12月21日審判筆錄 │ │
│ │ │ │ │ (99年度易字第549號卷第55頁)│ │
│ │ │ │ │三、證人賴建誠證述 │ │
│ │ │ │ │1.警詢 │ │
│ │ │ │ │ (1)99年7月21日調查筆錄 │ │
│ │ │ │ │ (99年度偵字第4019號偵查卷第3-│ │
│ │ │ │ │ 4頁) │ │
│ │ │ │ │2.偵訊 │ │
│ │ │ │ │ (1)99年9月21日偵訊筆錄 │ │
│ │ │ │ │ (99年度偵字第4019號偵查卷第75│ │
│ │ │ │ │ -76頁) │ │
│ │ │ │ │四、證人呂少祺證述 │ │
│ │ │ │ │1.警詢 │ │
│ │ │ │ │ (1)99年7月26日調查筆錄 │ │
│ │ │ │ │ (99年度偵字第4019號偵查卷第6-7│ │
│ │ │ │ │ 頁) │ │
│ │ │ │ │五、99年7月21日賴建誠申報信用卡 │ │
│ │ │ │ │ 掛失聲明書影本1紙、系爭信用 │ │
│ │ │ │ │ 卡爭議帳款聲明書影本1紙 │ │
│ │ │ │ │ (99年度偵字第4019號偵查卷第 8│ │
│ │ │ │ │ 頁【101頁】、第93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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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單 1 張 │ │
│ │ │ │ │ (99年度偵字第4019號偵查卷第21│ │
│ │ │ │ │ 頁、第97頁) │ │
│ │ │ │ │八、監視器翻拍照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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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字第1324號卷第31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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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99年7月21日 │台新國際商│賴建誠 │一、被告張智維供述 │張智維共同行│
│ │下午2時16分 │業銀行信用│ │1.偵訊 │使變造私文書│
│ │許 │卡 │ │ (1)102年5月8日偵訊筆錄 │,足以生損害│
│ ├──────┼─────┼─────┤ (102年度偵緝字第132號偵查卷第│於他人,累犯│
│ │基隆市仁愛區│0000-0000-│4,600 元 │ 14-15頁) │,處有期徒刑│
│ │愛四路56號「│0000-0000 │(刷卡未成│2.庭訊 │參月,如易科│
│ │江順昌」男飾│ │功而未詐得│ (1)102年10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 │罰金,以新臺│
│ │專賣店 │ │財物) │ (本院卷第42頁) │幣壹仟元折算│
│ │ │ │ │二、證人吳民華證述 │壹日。 │
│ │ │ │ │1.警詢 │ │
│ │ │ │ │ (1)101年1月5日調查筆錄 │ │
│ │ │ │ │ (100年度他字第1324號卷第 │ │
│ │ │ │ │ 29-30頁背面) │ │
│ │ │ │ │(2)101年2月15日調查筆錄 │ │
│ │ │ │ │ (100年度他字第1324號卷第 │ │
│ │ │ │ │ 32-34頁) │ │
│ │ │ │ │2.偵訊 │ │
│ │ │ │ │ (1)99年10月1日偵訊筆錄 │ │
│ │ │ │ │ (99年度偵字第4019號偵查卷第84│ │
│ │ │ │ │ -86頁) │ │
│ │ │ │ │ (2)100年12月12日偵訊筆錄 │ │
│ │ │ │ │ (99年度他字第1324號卷第9-10頁│ │
│ │ │ │ │ ) │ │
│ │ │ │ │3.庭訊 │ │
│ │ │ │ │ (1)99年12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 │ │ │ (99年度易字第549號卷第36-40 │ │
│ │ │ │ │ 頁) │ │
│ │ │ │ │ (2)99年12月21日審判筆錄 │ │
│ │ │ │ │ (99年度易字第549號卷第55頁)│ │
│ │ │ │ │三、證人賴建誠證述 │ │
│ │ │ │ │1.警詢 │ │
│ │ │ │ │ (1)99年7月21日調查筆錄 │ │
│ │ │ │ │ (99年度偵字第4019號偵查卷第3-│ │
│ │ │ │ │ 4頁) │ │
│ │ │ │ │2.偵訊 │ │
│ │ │ │ │ (1)99年9月21日偵訊筆錄 │ │
│ │ │ │ │ (99年度偵字第4019號偵查卷第75│ │
│ │ │ │ │ -76頁) │ │
│ │ │ │ │四、證人呂少祺證述 │ │
│ │ │ │ │1.警詢 │ │
│ │ │ │ │ (1)99年7月26日調查筆錄 │ │
│ │ │ │ │ (99年度偵字第4019號偵查卷第6-7│ │
│ │ │ │ │ 頁) │ │
│ │ │ │ │五、99年7月21日賴建誠申報信用卡 │ │
│ │ │ │ │ 掛失聲明書影本1紙、系爭信用 │ │
│ │ │ │ │ 卡爭議帳款聲明書影本1紙 │ │
│ │ │ │ │ (99年度偵字第4019號偵查卷第 8│ │
│ │ │ │ │ 頁【101頁】、第93頁) │ │
│ │ │ │ │六、台新銀行信用卡冒用明細 1 紙 │ │
│ │ │ │ │ (99年度偵字第4019號偵查卷第10│ │
│ │ │ │ │ 頁、20頁、第100頁) │ │
│ │ │ │ │七、吳民華所簽台新銀行信用卡簽帳│ │
│ │ │ │ │ 單 1 張 │ │
│ │ │ │ │ (99年度偵字第4019號偵卷卷第92│ │
│ │ │ │ │ 頁 ) │ │
│ │ │ │ │八、監視器翻拍照片 │ │
│ │ │ │ │ (99年度偵字第4019 號偵查卷第 │ │
│ │ │ │ │ 5-6頁、第22-28頁、100年度他 │ │
│ │ │ │ │ 字第1324號卷第31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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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99年7 月21日│台新國際商│賴建誠 │一、被告張智維供述 │張智維共同行│
│ │下午2 時17分│業銀行信用│ │1.偵訊 │使變造私文書│
│ │許 │卡 │ │ (1)102年5月8日偵訊筆錄 │,足以生損害│
│ ├──────┼─────┼─────┤ (102年度偵緝字第132號偵查卷第│於他人,累犯│
│ │基隆市仁愛區│0000-0000-│4,600 元 │ 14-15頁) │,處有期徒刑│
│ │愛四路56號「│0000-0000 │(刷卡未成│2.庭訊 │參月,如易科│
│ │江順昌」男飾│ │功而未詐得│ (1)102年10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 │罰金,以新臺│
│ │專賣店 │ │財物) │ (本院卷第42頁) │幣壹仟元折算│
│ │ │ │ │二、證人吳民華證述 │壹日。 │
│ │ │ │ │1.警詢 │ │
│ │ │ │ │ (1)101年1月5日調查筆錄 │ │
│ │ │ │ │ (100年度他字第1324號卷第 │ │
│ │ │ │ │ 29-30頁背面) │ │
│ │ │ │ │(2)101年2月15日調查筆錄 │ │
│ │ │ │ │ (100年度他字第1324號卷第 │ │
│ │ │ │ │ 32-34頁) │ │
│ │ │ │ │2.偵訊 │ │
│ │ │ │ │ (1)99年10月1日偵訊筆錄 │ │
│ │ │ │ │ (99年度偵字第4019號偵查卷第84│ │
│ │ │ │ │ -86頁) │ │
│ │ │ │ │ (2)100年12月12日偵訊筆錄 │ │
│ │ │ │ │ (99年度他字第1324號卷第9-10頁│ │
│ │ │ │ │ ) │ │
│ │ │ │ │3.庭訊 │ │
│ │ │ │ │ (1)99年12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 │ │ │ (99年度易字第549號卷第36-40 │ │
│ │ │ │ │ 頁) │ │
│ │ │ │ │ (2)99年12月21日審判筆錄 │ │
│ │ │ │ │ (99年度易字第549號卷第55頁)│ │
│ │ │ │ │三、證人賴建誠證述 │ │
│ │ │ │ │1.警詢 │ │
│ │ │ │ │ (1)99年7月21日調查筆錄 │ │
│ │ │ │ │ (99年度偵字第4019號偵查卷第3-│ │
│ │ │ │ │ 4頁) │ │
│ │ │ │ │2.偵訊 │ │
│ │ │ │ │ (1)99年9月21日偵訊筆錄 │ │
│ │ │ │ │ (99年度偵字第4019號偵查卷第75│ │
│ │ │ │ │ -76頁) │ │
│ │ │ │ │四、證人呂少祺證述 │ │
│ │ │ │ │1.警詢 │ │
│ │ │ │ │ (1)99年7月26日調查筆錄 │ │
│ │ │ │ │ (99年度偵字第4019號偵查卷第6-7│ │
│ │ │ │ │ 頁) │ │
│ │ │ │ │五、99年7月21日賴建誠申報信用卡 │ │
│ │ │ │ │ 掛失聲明書影本1紙、系爭信用 │ │
│ │ │ │ │ 卡爭議帳款聲明書影本1紙 │ │
│ │ │ │ │ (99年度偵字第4019號偵查卷第 8│ │
│ │ │ │ │ 頁【101頁】、第93頁) │ │
│ │ │ │ │六、台新銀行信用卡冒用明細 1 紙 │ │
│ │ │ │ │ (99年度偵字第4019號偵查卷第10│ │
│ │ │ │ │ 頁、20頁、第100頁) │ │
│ │ │ │ │七、吳民華所簽台新銀行信用卡簽帳│ │
│ │ │ │ │ 單 1 張 │ │
│ │ │ │ │ (99年度偵字第4019號偵卷卷第92│ │
│ │ │ │ │ 頁 ) │ │
│ │ │ │ │八、監視器翻拍照片 │ │
│ │ │ │ │ (99年度偵字第4019 號偵查卷第 │ │
│ │ │ │ │ 5-6頁、第22-28頁、100年度他 │ │
│ │ │ │ │ 字第1324號卷第31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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