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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基簡字第130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永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基簡字第1302號竊盜案件,業經定期審理在案,惟查該被告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判決正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鴻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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