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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基簡附民字第41號
原 告 高俊全
被 告 田宏恩
被 告 吳佳穎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2年度基簡字第493號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惟查其事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鄭虹真
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鴻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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