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2年度基簡附民字第47號
原 告 徐採琴
被 告 林朝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基簡字第1412號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周裕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憶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