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2,易,24,2013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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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24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宜均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49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宜均於民國101 年2 月3 日透過告訴人即被害人鄭瑛姿在FACEBOOK社團所成立「毛孩平價服飾、毛奴才敗家、團購的公開活動,由鄭瑛姿發起」之團購訊息,向告訴人購買紐西蘭狗零食,被告並於101 年2 月4 日將購買狗零食之款項新臺幣(下同)1,290 元匯至告訴人所指定之帳戶,惟告訴人因未依約定時間將上開狗零食配送予被告,經被告多次在FACEBOOK社團網頁留言詢問後,於101 年3 月5 日,告訴人遂將上開款項退還至被告所指定之帳戶。

被告明知告訴人已退還前開購物款項,仍於101 年3 月7 日下午5 時24分,在渠成立之「FACEBOOK紐西蘭零食團受害者」網頁中,張貼各擷取自賴品潔與告訴人FACEBOOK網頁大頭貼照片,並在賴品潔照片下加註「好手好腳去工作吧」、「不要在詐騙了」等足以貶損告訴人名譽、尊嚴之不實字句,且將告訴人之相片與賴品潔前揭相片並列,致告訴人名譽、尊嚴受有貶損後,復以「告訴人係為1 年前以同一團購手法詐騙網友之賴女,賴女現以告訴人之假名再次於FACEBOOK發起狗食團購並詐騙網友」等足以貶損告訴人名譽之不實言論,向蘋果日報投訴,並接受蘋果日報記者劉育辰採訪,嗣蘋果日報於101 年3 月10日以「狗食團購詐20網友3 萬」之標題,將上開不實言論刊登於蘋果日報頭條要聞網頁,致告訴人之名譽、尊嚴受有貶損,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即被害人鄭瑛姿告訴被告謝宜均妨害名譽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具狀聲明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附於本院卷可佐,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祐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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