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2,易,455,2013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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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455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怡廷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7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怡廷曾於民國98年間,犯竊盜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並於99年5月18日執行完畢。

詎猶不知悔改,因不滿彭冠鈞破壞其貨櫃場住處窗戶玻璃及大門,而遲未修復,竟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於102年5月23日23時許,前往告訴人楊算妹(即彭冠鈞之母親)位於基隆市○○區○○街00號2樓住處前,持木棍揮打該公寓1樓要上2樓之鐵門,及揮打2樓鐵門,致該公寓1樓鐵門之門鎖毀損,及2 樓鐵門之門把掉落、門鎖毀損、鐵門玻璃破損,致功能減損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楊算妹,嗣經楊算妹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因認被告陳怡廷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怡廷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並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759 號起訴書件在卷可稽,職是,被告陳怡廷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依刑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楊算妹撤回本件上開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之告訴,亦有告訴人楊算妹102年10月30日撤回告訴申請書、告訴人楊算妹於102 年10月30日警詢時供述同意本件撤回告訴並已和解之警詢筆錄各1 件在卷可稽,職是,告訴人楊算妹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上開刑法第354條毀損罪案件之告訴部分,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鴻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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