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2,易,465,201310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465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思緯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思緯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第284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鄭虹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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