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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562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春秀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5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春秀被訴恐嚇危安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春秀因恐嚇危害安全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就其被訴恐嚇危害安全部分之犯行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該部分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鄭虹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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