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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577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欽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緝字第275 、27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欽龍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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