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智簡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經衡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本院101 年度基智簡字第7號中華民國102 年1 月12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1 年度偵字第2492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提前至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九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若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觀之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案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2 年3 月29日下午4 時,在第三法庭宣判;
惟因本院已經形成心證,判決書已經製作完成,並無讓當事人久候之必要;
準此,提早宣判即有利於當事人,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陳怡安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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