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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0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曹玉松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曹玉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曹玉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 月、2 年,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3 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2 年10月4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249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
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498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6 月確定;
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648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4 月確定;
④脫逃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984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4 月確定;
⑤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士簡字第12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302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5 月確定;
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42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嗣上開①至④、⑤至⑦案件,分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1355號及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548 號裁定各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年3 月、2 年確定,並接續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茲受刑人於98年1 月20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於102 年10月4 日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原為104 年4 月5 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48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04 年2 月16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10月4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是聲請人向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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