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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045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紹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6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紹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李紹強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查,本件業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 份附卷可稽(執行卷第2 頁),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淑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永祥
附表:受刑人李紹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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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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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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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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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2年2月3日 │ 102年1月26日 │ 102年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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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2年度 │基隆地檢102 年度│基隆地檢102 年度│
│ 年 度 案 號 │速偵字第133號 │偵字第541、757、│偵字第541、757、│
│ │ │830、918 、983、│830、918 、983、│
│ │ │984、1042 、1101│984、1042 、1101│
│ │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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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2年度基簡字第 │102年度易字第159│102年度易字第159│
│ │ │391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2年4月25日 │ 102年4月22日 │ 102年4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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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2年度基簡字第 │102年度易字第159│102年度易字第159│
│ │ │391號 │號 │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 102年5月27日 │ 102年5月27日 │ 102年5月27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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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102 年度│基隆地檢102 年度│基隆地檢102 年度│
│ │執字第1513號(本│執字第1539號(編│執字第1540號(編│
│ │件原宣告有期徒刑│號2、5-7應執行有│號3、4、8-13應執│
│ │5 月,經基隆地院│期徒刑1年2月) │行有期徒刑1 年)│
│ │102年度聲字第761│ │ │
│ │號更定累犯後,宣│ │ │
│ │告有期徒刑6 月,│ │ │
│ │於102年9月2日確 │ │ │
│ │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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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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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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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2年1月30日 │ 102年2月2日 │ 102年2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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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2 年度│基隆地檢102 年度│基隆地檢102 年度│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541、757、│偵字第541、757、│偵字第541、757、│
│ │830、918 、983、│830、918 、983、│830、918 、983、│
│ │984、1042 、1101│984、1042 、1101│984、1042 、1101│
│ │號 │號 │號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159│102年度易字第159│102年度易字第159│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2年4月22日 │ 102年4月22日 │ 102年4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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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159│102年度易字第159│102年度易字第159│
│ │ │號 │號 │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 102年5月27日 │ 102年5月27日 │ 102年5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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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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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102 年度│基隆地檢102 年度│基隆地檢102 年度│
│ │執字第1540號(編│執字第1539號(編│執字第1539號(編│
│ │號3、4、8-13應執│號2、5-7應執行有│號2、5-7應執行有│
│ │行有期徒刑1年) │期徒刑1年2月) │期徒刑1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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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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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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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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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2年2月9日 │ 102年2月9日 │ 102年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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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2 年度│基隆地檢102 年度│基隆地檢102 年度│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541、757、│偵字第541、757、│偵字第541、757、│
│ │830、918 、983、│830、918 、983、│830、918 、983、│
│ │984、1042 、1101│984、1042 、1101│984、1042 、1101│
│ │號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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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159│102年度易字第159│102年度易字第159│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2年4月22日 │ 102年4月22日 │ 102年4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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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159│102年度易字第159│102年度易字第159│
│ │ │號 │號 │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 102年5月27日 │ 102年5月27日 │ 102年5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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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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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102 年度│基隆地檢102 年度│基隆地檢102 年度│
│ │執字第1539號(編│執字第1540號(編│執字第1540號(編│
│ │號2、5-7應執行有│號3、4、8-13應執│號3、4、8-13應執│
│ │期徒刑1年2月) │行有期徒刑1年) │行有期徒刑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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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10 │ 11 │ 12 │
├────────┼────────┼────────┼────────┤
│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 │ 102年2月15日 │ 102年2月16日 │ 102年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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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2 年度│基隆地檢102 年度│基隆地檢102 年度│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541、757、│偵字第541、757、│偵字第541、757、│
│ │830、918 、983、│830、918 、983、│830、918 、983、│
│ │984、1042 、1101│984、1042 、1101│984、1042 、1101│
│ │號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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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159│102年度易字第159│102年度易字第159│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2年4月22日 │ 102年4月22日 │ 102年4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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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159│102年度易字第159│102年度易字第159│
│ │ │號 │號 │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 102年5月27日 │ 102年5月27日 │ 102年5月27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2 年度│基隆地檢102 年度│基隆地檢102 年度│
│ │執字第1540號(編│執字第1540號(編│執字第1540號(編│
│ │號3、4、8-13應執│號3、4、8-13應執│號3、4、8-13應執│
│ │行有期徒刑1年) │行有期徒刑1年) │行有期徒刑1年) │
└────────┴────────┴────────┴────────┘
┌────────┬────────┬────────┬────────┐
│ 編 號 │ 13 │ 14 │ 15 │
├────────┼────────┼────────┼────────┤
│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 │ 102年2月17日 │ 102年1月31日 │ 102年2月17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2 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 │基隆地檢102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541、757、│偵字第1697號 │偵字第1817號 │
│ │830、918 、983、│ │ │
│ │984、1042 、1101│ │ │
│ │號 │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159│102年度基簡字第 │102年度基簡字第 │
│ │ │號 │633號 │707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2年4月22日 │ 102年5月30日 │ 102年6月25日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159│102年度基簡字第 │102年度基簡字第 │
│ │ │號 │633號 │707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 102年5月27日 │ 102年7月8日 │ 102年7月29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2 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 │基隆地檢102年度 │
│ │執字第1540號(編│執字第1847號 │執字第2156號 │
│ │號3、4、8-13應執│ │ │
│ │行有期徒刑1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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