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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0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銘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百零二年度執聲字第七一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銘吉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叁年。
理 由張銘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沒收部分,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九款規定,應併執行之,無庸定應執行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李建毅
附表:受刑人張銘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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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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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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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1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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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0.06.14 │100.06.14 │100.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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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0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2072 號 │毒偵字第2072 號 │偵字第3479號等 │
│ │等 │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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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740│100年度訴字第740│100年度訴字第860│
│ │ │ 號 │ 號 │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0.11.23 │ 100.11.23 │ 101.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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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740│100年度訴字第740│100年度訴字第860│
│ │ │ 號 │ 號 │ 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 100.12.26 │ 100.12.26 │ 101.0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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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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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 │
│ │執字147號 │執字第147號 │執字第741號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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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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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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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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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0.07.11 │100年1月17日前某│ │
│ │ │時至100年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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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 100 年 │基隆地檢 101 年 │ │
│ 年 度 案 號 │度毒偵字第 2419 │度偵字第864號等 │ │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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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最 後├────┼────────┼────────┼────────┤
│ │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946│101年度重訴字第6│ │
│ │ │ 號 │ 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1.01.18 │ 101.12.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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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
│確 定│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946│101年度重訴字第6│ │
│ │ │ 號 │ 號 │ │
│判 決├────┼────────┼────────┼────────┤
│ │確定日期│ 101.02.29 │ 102.08.26 │ │
│ │ │ │ (撤回上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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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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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2年度 │ │
│ │執字第836號 │執字第270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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