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2,聲,1083,2013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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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083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郭曉綾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黃麟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2年度偵字第593號),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曉綾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郭曉綾因被告黃智麟【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基隆市○○區○○路00號5 樓】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具保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 萬元現金保證金後,被告得獲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其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該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

同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郭曉綾因被告黃麟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具保保證金額2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2月1日19時0分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2年2月4日刑保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1紙在卷可稽(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執聲沒字第31號卷第6至7頁)。

又被告上揭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27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3 萬元確定,嗣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其所陳報之住居所地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署接受執行;

復經通知具保人郭曉綾後,具保人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被告及具保人之戶籍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表、被告執行案件資料表等在卷可佐,又參以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亦顯示被告及具保人並無在監在押之情,有上開被告及具保人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佐,是本件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鴻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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