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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094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偉倫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15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偉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黃偉倫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傷害、竊盜、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刑8 年10月確定在案,於民國95年4 月25日入監執行。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 年10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 年2 月6 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6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3 年12月2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怡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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