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120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張燕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 年度執聲字第75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六合彩簽單肆張及六合彩各期開獎對號表壹張,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張燕玉所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395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六合彩簽單4 張及六合彩各期開獎對號表1 張,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請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宣告沒收之。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所犯刑法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等案件,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規定,以101 年度偵字第395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間自101 年10月24日起至102 年10月23日止,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實,而該案件所查扣之六合彩簽單4 張及六合彩各期開獎對號表1 張,係被告所有供該案件賭博之用,已據被告供承在卷,合於上開單獨宣告沒收之規定,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